(法律咨询)合伙企业违反哪些规定将被处以罚
更新时间:2019-04-26 17:4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合伙企业法规定了违反以下规定将会被处以罚款: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办理有关变更
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
合伙企业法规定了违反以下规定将会被处以罚款:
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
在合伙企业名称中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合伙加盟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