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合伙人发生经济纠纷 女老板将其拘禁被判刑
更新时间:2019-04-26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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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徐某与朋友张某合伙经营书店,后来两人发生经济纠纷。2009年4月22日,徐某将张某约至书店,之后,徐某指使另外3人将张某带至饭店房间内非法拘禁,逼迫张某签订协议将所持书店股份转让给她。近日,市南法院一审以非法拘禁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8个月。2007年9月,徐某与她
徐某与朋友张某合伙经营书店,后来两人发生经济纠纷。2009年4月22日,徐某将张某约至书店,之后,徐某指使另外3人将张某带至饭店房间内非法拘禁,逼迫张某签订协议将所持书店股份转让给她。近日,市南法院一审以非法拘禁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8个月。
2007年9月,徐某与她的朋友张某共同在香港中路经营书店,两人按资金投入比例占有书店股份。后来,两人发生了经济纠纷,张某欠了徐某一笔钱。为了讨回这笔钱,徐某想用张某手上持有的股份来抵债。经过预谋后,2009年4月22日上午9时许,徐某将张某约到书店。中午11时许,徐某指使刑某(在逃)等3人将张某强行带至汶上路某饭店房间内非法拘禁。随后,徐某逼迫张某签订协议将自己所持有的书店股份转让给她。遭到张某拒绝后,徐某和刑某等人采取恐吓威胁、殴打等手段,向张某索要5万元钱。几人逼着张某打电话向其亲属要钱。当天下午4时许,张某亲属将2.8万元钱交给徐某后,张某才被放走。
经法医鉴定,张某左眼受伤,构成轻伤。2009年5月7日,徐某在其经营的书店内被抓。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为索取债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造成被害人轻伤,已经构成非法拘禁罪。在共同犯罪中,徐某是主犯,但考虑到张某欠钱在先,也存在过错,徐某认错态度较好,法院一审判定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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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合伙犯罪,拘禁期届满,案件尚未了结,按程序明天开
在我国,羁押基本上是一种逮捕、拘留决定以后的,依附于拘留、逮捕的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当然状态,不是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因而羁押必要性审查要注意这些问题: 首先,在不同的阶段,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不同。
侦查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执行监督部门(原监所科)负责;审判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公诉部门负责;监所检察部门在监所检察工作中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可以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因此,针对不同阶段,辩护律师提出的羁押必要性审查要对应相应的审查主体。 其次,辩护律师对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主要要从犯罪嫌疑人在羁押期间有无新的证据变化,包括定罪证据、量刑证据两方面的证据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后有无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等方面进行阐述。
再次,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要及时与检察机关进行沟通,保证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成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