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个人债权人与合伙债权人
更新时间:2019-04-26 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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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合伙人个人债权人与合伙债权人表面上两类债权人相互独立,实际上他们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合伙人对自己财产的任何处分对合伙债权人的受债能力都会产生影响;合伙企业破产连带使合伙人破产,必然使合伙人个人债权人加入到破产债权人的行列。因此,破产法适用于合伙
合伙人个人债权人与合伙债权人
表面上两类债权人相互独立,实际上他们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合伙人对自己财产的任何处分对合伙债权人的受债能力都会产生影响;合伙企业破产连带使合伙人破产,必然使合伙人个人债权人加入到破产债权人的行列。因此,破产法适用于合伙,除了考虑同一主体不同债权人之间,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外还必须平衡分属于两类主体的债权人的利益。这种特殊性必然要求适用合伙的破产程序作出某种调整。在这方面,美国双重优先权制度较为妥善的解决了此问题,值得我们借鉴。
所谓双重优先权制度就是在不承认合伙为独立实体的前提下,将合伙视为与合伙人相分离的相对独立主体,各自有相对独立的财产,各自的财产对应各自的债权人,两种债权人相互独立,享有范围财产的优先请求权。即企业的债权人立足于企业财产,个人的债权人立足于个人财产。详言之,合伙财产优先用于清偿合伙债务,清偿后有剩余的再用于清偿合伙人的个人债务;合伙人个人财产优先用于清偿个人债务,清偿个人债务之后剩余的再用于清偿合伙债务。这种双重优先规则,表面上使合伙人个人债权人对合伙人个人财产的请求权优先于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因而似乎不利于合伙企业的债权人,但另一方面使得合伙企业的债权人能够优先于合伙人的个人债权人从企业财产中得到给付,更有利于保障合伙企业的清偿能力。由此可见,在合伙企业破产程序中贯彻双重优先规则,可以公平合理的维护合伙债权人与合伙人个人债权人双方的利益,使两者都有均等的机会,分别从合伙财产和合伙人个人财产中得到清偿,因而值得我们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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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一个人能收债权人一个人能申请了公司破产
您好,破产法第7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债权人申请破产时所需提供的条件: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债务人还应在提交申请的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希望对您有帮助
个人债权人和机构债权人可以是同一个人吗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包括给企业提供贷款的机构或个人和以出售货物或劳务形式提供短期融资的机构或个人等。
因此,债权人可以是个人
债权人和债权人可以是一个人吗?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包括给企业提供贷款的机构或个人和以出售货物或劳务形式提供短期融资的机构或个人等。因此,债权人可以是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