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5年6月,投资公司与控股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控股公司通过对投资公司增资扩股方式持有投资公司40%股权,从而享有航空公司20%的股份,并约定“控股公司可以随时选择放弃增资扩股计划,则投资款应视为投资公司对控股公司的负债”。其后,控股公司依约支付了10亿余元款项,并依约向航空公司委派了董事。同年10月,双方签订《终止合作协议书》,约定投资公司返还控股公司全部投资款,并赔偿3亿元经济损失。2008年,投资公司与控股公司签订《还款协议书》,确认投资公司尚欠控股公司“借款本金1.6亿元,赔偿款1.4亿元”,投资公司同意以其持有航空公司8%的股权作为质押担保,并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2009年,控股公司诉请投资公司履行还款3亿元的责任。投资公司以增资主体不适格、控股公司对资金未验资和监管、合作协议签订不久即终止了合作关系,以及合同约定了控股公司的选择权,且《还款协议书》中明确载明“借款本金”字样为由,主张其与控股公司系以合作之名行非法借贷之实,全部协议应为无效。
法院认为:
①案涉合作协议约定内容为控股公司通过对投资公司增资扩股的方式享有和支配航空公司股权。实际履行中,控股公司不仅依约向投资公司支付了相应款项,且为了解航空公司经营状况依约向航空公司指派了一名董事。虽然双方所签合同中约定有控股公司有权随时决定终止增资扩股合作,可随时要求投资公司返还已支付投资款等内容,但双方在所签《终止合作协议书》中载明系因投资公司原因双方决定终止增资扩股合作,并由投资公司向控股公司支付3亿元作为终止合作关系给其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而非控股公司行使选择权的原因终止的双方合作关系,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合作持有航空公司股权的意思表示明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②双方嗣后所签《还款协议书》中虽载有投资公司尚欠控股公司“借款本金”字样,但该《还款协议书》系双方终止合作关系后为结算清理双方权利义务而签订,并不因此改变原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性质,投资公司以此主张双方系资金拆借关系的理由不予支持。故案涉《合作协议》以及在此基础上签订的《终止合作协议书》、《还款协议书》、《股权质押协议》等均为有效,投资公司应按双方约定偿还欠款并承担违约责任,控股公司有权根据《股权质押协议》对投资公司持有的航空公司原8%股权优先受偿。
实务要点:
双方合作协议终止后所签还款及还款担保协议,应视为双方签订的结算和清理条款,该协议效力独立于合作协议。还款协议中虽约定“借款本金”的字样,不改变原合作协议性质。
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二终字第104号“某投资公司与某实业公司欠款、担保合同纠纷案”,见《公司增资扩股后,股权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深圳市汇润投资有限公司与隆鑫控股有限公司欠款、担保合同纠纷案》(审判长钱晓晨,审判员刘敏,代理审判员赵柯),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7·公司与金融卷》(2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