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实际缴纳的认缴部分的股权能否出质?
更新时间:2012-08-31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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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未实际缴纳的认缴部分的股权能否出质?未实际缴纳的认缴部分的股权是指根据《公司法》和章程规定,出资期限尚未届满,属于认缴而非实缴到位的股权。有意见认为,股权作为一种私权利,在不违反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是否具有价值及可否用于出质,应当由质权人自行
未实际缴纳的认缴部分的股权能否出质?
未实际缴纳的认缴部分的股权是指根据《公司法》和章程规定,出资期限尚未届满,属于认缴而非实缴到位的股权。
有意见认为,股权作为一种私权利,在不违反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是否具有价值及可否用于出质,应当由质权人自行判断和决定,而不是登记机关应当考量的问题,而且认缴未实缴的股权未必不具备价值,在特殊情况下价值有可能很高(如认缴的高成长性公司股权)。
但是,未实际缴付出资的股权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其合法性基础与股东按期缴纳出资行为密切相关。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的,还需要进行行政处罚,将影响债务的清偿和质权的实现。如《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就明确投资者不得质押未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
因此,从保护质权人利益的角度考虑,未实际缴纳的认缴部分的股权不适宜用于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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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未出资股权转让
如果接受该股东退出,则由愿意接受该股东股份的其他股东与其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不过股权转让价款要对未缴纳出资予以扣除,对应资本溢价也不应体现,而对于未缴纳出资部分由受让股份的股东补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