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吗?

更新时间:2019-02-06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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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刘明(男)和李芳(女)系夫妻,二人关系一直很融洽。刘明考虑到自己身体状况一直不好,李芳在各方面能力都不比自己逊色,便与李芳协商将其所有的在温星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温星公司)的20%股权全部转让给李芳,于是二人在2009年3月15日签订了股权转让协

  【案情】

  刘xx(男)和李xx(女)系夫妻,二人关系一直很融洽。刘xx考虑到自己身体状况一直不好,李xx在各方面能力都不比自己逊色,便与李xx协商将其所有的在温星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温星公司)的20%股权全部转让给李xx,于是二人在2009年3月15日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并打算在2009年5月底到工商局办理股权转让的相关手续。2009年4月份,温星公司的其他股东知道此事后称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事宜未作任何规定,他们也不同意刘xx任意转让股权,该转让行为无效。而李xx则表示其拥有温星公司20%的股权,理所当然应该成为该公司股东。 2009年5月25日,温星公司其他股东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刘xx与李xx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分歧】

  本案中,温星公司要求法院确认该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对此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xx与李xx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刘xx与李xx系夫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故该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李xx有权取得刘xx所有的在温星公司20%的股权,因此也有权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xx转让其所有的温星公司的20%的股权须严格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及温星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案中其他股东均表示反对且该公司的公司章程中又未对股权转让事宜作出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故该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李xx无权取得温星公司20%的股权,也无权成为该公司股东。

  【管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股权作为财产的特殊性决定了股权不能任意转让。股权,又称为股东权,是指股东因出资而取得、依法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而享有的参与公司事务并享有公司权益的权利。包括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权、监督权、重大事项的表决权、红利分配权等各项权利。股权既具有财产性又具有人身性。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中所指的“财产”指的是传统意义上的财产,这类财产一般价值小、实物形态xx确、便于分割,处理起来较容易。第一种观点忽略了股权作为个人合法财产的特殊性及这种特殊性在处理时所应遵循的特殊程序。

  2、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决定了股权不能任意转让。人合性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本质属性,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很大程度上基于各股东之间的相互信赖及股东个人背景。如果允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任意转让股权,将会对其他股东、市场交易相对人及公司本身的权益造成很大影响,不利于公司的稳定,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也将极为不利。

  3、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也xx文规定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不能任意转让。正是基于上述两个原因,各国法律都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其所有的公司股权作了限制性规定,我国也不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之规定实际上也是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须严格按照我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认可。同时,我国工商局也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来审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行为的。即便刘xx与李xx到工商局办理股权转让手续,也会因为没有其他过半数股东的同意而得不到工商局的受理。

  综上所述,本案刘xx转让股权没有通知其他股东,温星公司的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事宜又没有作出特别规定,且公司其他股东均不同意刘xx转让股权。在双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其他股东应当依法购买该被转让的20%的股权,李xx仅有权取得该购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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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下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吗?
股权转让协议已经签订且已实际履行,如果不存在法定无效或效力待定情形,具有法律效力。
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吗?
股权转让的效力认定一般指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对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进行审查认定,一般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股权转让合同的主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订立股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股权转让的主体资格,会导致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二)转让的标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股权转让合同约定转让的股份或者股权必须是依法可以转让的,如果转让的标的是法律禁止转让的,该股权转让行为就应当认定无效。 (三)股权转让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股权转让合同与许多民事合同不同,它更多地具有法定的生效要件或附有约定的生效条件。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在认定合同效力时除了注意对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进行审查外,也应特别审查股权转让的方式是否合法。 (四)双方当事人是否构成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五)当事人一方是否构成以欺诈、胁迫手段签订合同并损害了国家利益。
签了股权转让协议书,这份协议有效吗
 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事项:   1、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主体   在股权转让中,出让股权的主体应当是公司的股东,受让方可以是原公司的股东,也可以是股东外的第三人。   2、股东会或其他股东的决议或意见   股东在对外转让股权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前要征求其他股东意见,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放弃优先购买权时,才能向股东外第三人转让。 3、对前置审批程序的关注   一些股权转让协议还要涉及到主管部门的批准,如国有股权、或外资企业股权转让等。   4、明晰股权结构     5、股权转让协议受让人应认真分析受让股权所在公司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    6、股权转让协议受让人应尽量了解所受让股权的相关信息,以确定是否存在瑕疵   (1)应注意所受让的股权是否存在出资不实的瑕疵,即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认缴出资额。   (2)应注意所受让的股权是否存在出资不到位(违约)的瑕疵,即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股东出资不按时、足额缴纳。   (3)应注意所受让的股权是否存在股权出质的情形。   7、股权转让协议应要求合同相对方作出一定的承诺与保证    8、股权转让协议应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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