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股东股权继承公证的几个问题探讨

更新时间:2016-09-22 14:4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经济的高速发展,促使大量自然人持有股份或者设立公司的现象逐渐攀升;同时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股权的继承公证问题也日益凸显。本文紧紧围绕股东资格与股权的关系、股东继承资格的限制性审查、股权合法性确定、股东与股权资格继承的相关告知程序展开对自然人股东股权继承公证的分析与探讨。

  一、股东资格与股权的关系分析

  股权继承公证办理时首要解决的问题即是确定股东逝世之后,他遗留于公司的是股东资格还是股权,且在公证时,要确定到底为股东资格继承还是股权继承。在我国《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中,自然人股东逝世之后,其股东资格可以被他的继承人继承。而股东资格不能单独存在,它是在股东的投资行为中发生的,从这一层面上讲,股权的取得也就是股东资格的取得。由于在股权中,其财产性质的相应内容是能够被继承的,因此股东资格(具有身份权性质)被附带继承。可见股东资格并非单独地继承,还包含了全面继承股权中的共益权以及自益权。因此,在实际的公证中,股东资格继承与股权继承应是一体的,股权的放弃也就相当于股东资格的放弃,股东资格继承也就相当于全部股权的继承。继承人的继承标的不同,产生的法律后果也存在着差异。在公证中,继承人可选择继承股权的财产价值或者是继承股东资格与股权。选择前者,那么就不能够成为公司股东,退出公司的经营以及管理中;选择后者则可以参与经营与管理中,成为股东。

  二、确定股权的合法性与合法继承人

  (一)明确股权的合法性

  判断股权的合法性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

  1.股权是否是在经过公司登记机构登记之后依法成立的公司中存在;

  2.在组建公司之后,有无相应的违法犯罪记录,该公司是否是依法经营;

  3.股权从公司经过登记机关的审批并颁发营业执照到注销之前的这段期间存在。

  (二)确定股权的合法继承人

  1.合法继承人员的范围确定

  (1)对已逝股东是否留下遗嘱或相应的遗嘱抚养协议进行审查。若有遗嘱留下,其指定的人则有继承资格;若无遗嘱留下,在确定具有继承资格的人员时,需根据继承法中明确规定的顺序进行确定。(2)对继承人中是否有丧失继承权的情形进行审核。例如,是否有存在《继承法》中第七条规定的为争夺遗产而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或者故意篡改、销毁遗嘱等情形。(3)对继承人中是否有完全放弃股东资格或股权等进行审核,若保留股权财产价值,只放弃股东身份,则应具有继承的资格,还需对其应继承的份额进行划分。

  2.确定继承份额

  继承份额的确定是股权继承的基础工作,具体应结合以下情况进行划分:(1)结合《婚姻法》中的相应规定,判定是股东的个人财产还是属于夫妻间的共同财产。若为后者,则需先划分出属于其配偶的份额,剩余属于已逝股东部分则由继承人继承。(2)审查各继承人之间是否对各自的份额有相关的协商约定,若有,则根据他们的约定进行份额的划分。

  三、继承股东资格的限制性审查

  在对股东资格限制性进行审查之前,还需对继承人进行股东资格可继承性的告知,之后再对自然人股东逝世的时候,其公司的相关章程中是否对股东资格继承进行了限制。若有限制,则需按照公司的规程执行。因为作为公司而言,其发展是建立在“人和”的基础之上,而其相应章程则是公司全体股东同意自治的反映以及公司中的“宪法”,已逝股东的继承人以及公司的每位股东都应遵守。在这一情况下,就需告知已逝股东继承人股东资格继承受限,只能继承股权的财产价值(即已逝股东出资的市场价值)。若没有限制,则需要继承人确定是要继承股权(股权的财产价值),还是继承股东资格。

  四、股东资格与股权继承的分析

  如果因为受继承人的职业以及身份的限制,或者公司相应章程的限制,造成继承人不能够对股东资格进行继承,此时继承人可对已逝股东的股权财产价值进行确定,转让股权给公司其它股东,或由公司对已逝股东的该部分股权进行收购,收购时支付的价金,则归入已逝股东的遗产之中。若排除以上情况,继承人可以对股东资格进行继承,在公证实务中,则需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处理,具体如下:首先,全体继承人都不继承股东资格,则各继承人按照各自应得份额对已逝股东的股权财产价值进行继承。其次,部分继承人不主张继承股东资格,而部分主张继承时,则选择继承股东资格的继承人要支付相应的份额给未选择继承股东资格的继承人;再次,若全体继承人都选择对股东资格进行继承时,则各继承人需根据各自享有的财产份额以及应继承的股权,分别取得股东资格。但需注意股东人数在50名以内。

  五、股东资格与股权继承的相关程序告知问题

  在实际的股权继承的公证中,对于股东资格以及股权继承人,公证机构还需对其进行相应程序的告知,告知具体情况如下:首先,股东名册以及公司的相关章程的修改应包括在告知的内容之中。在我国《公司法》的第七十四条规定中,在继承或者转让股权之后,对于原来股东相关的出资证明文件,公司需予以注销,并颁发新的出资证明文件给新股东,对股东名册以及公司章程中,原股东的出资额进行相应修改。其次,同时,公证机构还需告知继承人到工商机构,进行相应股权变更登记的办理,并以合法的股东的身份向外公示。此外,对于股权发生变化的情况下,而未及时进行相应变更登记办理时,不能够与善意第三人进行对抗。因此,继承人必须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之后,才能够行使自身的股东权利。再次,公证机构还需告知继承人,在行使股东权利时,需按照公司章程依法进行,并根据相关章程履行自身的义务,不能擅用自身股东权利损害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及其债权人的利益,而且不得抽资出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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