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保障股东自由行使分红权,中国股市才能健康发展

更新时间:2019-02-09 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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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国家保障股东自由行使分红权,中国股市才能健康发展一、我国股市变成了赌场,经常大起大落的根源到底是为什么?以前我国的机构投资者不多,有学者就认为市场的起伏是投资者结构不合理造成的,通过大力发展相对于个人投资者更加理智的机构投资者就能使股市平稳发展。但

  国家保障股东自由行使分红权,中国股市才能健康发展

  一、我国股市变成了赌场,经常大起大落的根源到底是为什么?

  以前我国的机构投资者不多,有学者就认为市场的起伏是投资者结构不合理造成的,通过大力发展相对于个人投资者更加理智的机构投资者就能使股市平稳发展。但是,2007-2008年大量机构投资者仍然采用追涨杀跌的“散户行为”进行市场操作,而散户并未轻易受骗在高位接机构重仓股的盘,这两个事实都无情地否定了“我们的投资者不成熟是股市暴涨暴跌的根源”的观点。

  有人认为违规、违法操纵市场的“庄”是股市经常出现出现大起大落的根源,应该加强监管,加强对违规、违法操纵市场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于“庄”确实应该依法严肃打击。但是,我国股市的大起大落不是一只股、十只股的个别现象,而是表现为整体大起大落的普遍现象,这就不单单是个别违法犯罪的打击问题,而应该同时考虑更深层次的问题。

  现在,已经有学者注意到中国股市制度设计上的先天不足。我们的股市当初是为国企的脱贫解困服务的,时至今日,股市仍然是重融资而轻回报。在中国股市里,投资者(包括机构)就是一个个义务献血者。上市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准确地说是以为股东盈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但是,现在圈钱成了企业上市的最主要目的,漠视对散户、机构投资者的回报成了股市的共性。统计数据显示,我国股市在刚起步的13年中,上市公司分红累积只有2167亿元,其中流通股股东只得678亿元,在这期间,A股投资者支付了近1.4万亿元,这笔钱如果是存入银行得到的利息将数倍于股市投资所得。分红的比例远远小于银行存款利息。

  面对具有“铁公鸡”属性的中国股市,中国股民几乎没有“通过行使分红权从上市公司的盈利中获得投资回报”的正常理念,不论是对绩优股、还是对绩差股,都只能在市场上追涨杀跌。中国股市已经有意无意地变成了“赌场”。中国股市这个“赌场”中,“坐庄”、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当然也就无法避免。

  二、政府强制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将侵犯股东和上市公司的合法权利

  为解决中国股市制度设计的先天不足,有学者提出政府应建立强制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制度。他们认为:在已规定证券投资基金盈利必须分红(分红转投资须经投资者认可)之后,也应建立上市公司强制现金分红制度。这有利于改变投资者主要通过赚取差价来获利而助长市场炒作的现状。[page]

  我认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者与基民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信托关系,基民申购基金交付给基金管理者的财产,其所有权并未转移,该财产所产生的收益也当然属基民所有,强制证券投资基金盈利必须分红既是维护基民的合法权益又不伤害基金管理者的权利。这种行政干预没有滥权的嫌疑,对社会是有利的。

  但是,上市公司与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投资者与企业法人的关系。股东投资交付给上市公司的财产,其所有权必须转移,该财产所产生的收益属上市公司所有而不是属于股东所有。分红权的行使必须满足法律或章程规定的条件。分红权是否行使应当由股东来决定。如果强制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实际上就是用行政手段干预分红权的行使,这明显是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同时,强制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也侵犯了上市公司独立的财产权。

  在民商事领域,我们主张以民商事主体的意思自治为原则,尽量减少政府干预。这种以行政管制方式来处理民商事主体间利益冲突的思维习惯应当摒弃。否则,不仅不能根本解决原有问题,而且还可能造成行政资源浪费、造成权力滥用而发生新的侵权,而且对社会自治能力的提高也极为不利。

  三、上市公司给股东分红是法定义务,股东的分红权是法定权利,政府要做的是如何保障股东自由行使其权利

  《公司法》第四条规定【股东的三大权利】: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三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分红权利】: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第三十八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分红权利】:股东会行使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的职权。第四十七条【董事会代表公司履行向股东分红的义务和职责】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的职权。 第八十二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容必须规定利润分配办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认真学习领会上述法律规定的法律精神,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分红权只属于股东,上市公司本身并没有决定分红和不分红的权利,对于分红权,上市公司负有保证其实现的义务。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法》关于分红权方面,有限责任公司比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更加具体和可操作,明确规定如果“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必须“全体股东约定”。可见,在有限责任公司,大股东无权剥夺小股东的分红权是有明确的法律根据。[page]

  在股份有限公司,法律授权股东通过章程和股东会行使其分红权。如此规定本来应该有利于股东的意思自治。但在实践中,分红权是否行使要根据少数股权服从多数股权的原则确定。这样,人数众多的小股东要求行使分红权的意见常常被少数的大股东不行使分红权的意见所否定而无法真正行使。这实际上是部分股东的权利剥夺了另一部分股东的权利。可见,上市公司这个义务人和大股东等部分权利人对散户、机构等广大投资者的分红权的侵害,证明我们在执行法律的过程中出现了主体权利实质上的不平等。这是由于我国上市公司的控制人违背了上市公司应为股东谋利益的基本要求,违背了市场经济的诚实信用原则,为了达到其通过操纵上市公司获取其他利益的目的,他们钻法律的漏洞,在企业有利润可分的情况下,因为他们不愿分红、不需分红,他们就利用董事会、股东会的决议达到不给股东分红的目的。股东的分红权成了法律白条。

  股东的分红权成了法律白条,完全违背吧《公司法》和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首先,在企业有利润可分的情况下,董事会无权提出不分红的预案,只能提出分红的预案。因为根据法律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同时根据公司法的法理,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关,无权剥夺公司的实质主人---股东的分红权。其次,股东会审议董事会的分红预案,不是审议分红与不分红的问题,而是审议董事会的分红预案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办法以及分红预案中各个子方案的价值是否相当这两个问题,换句话说就是审议分红预案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我们现在的实践中,大股东利用股东会剥夺小股东的分红权时,根本就不是审议分红预案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而是利用控股权否定了小股东的分红权,这是错误地理解和执行了法律。第三、分红权作为股东的基本权利只能由股东的意思来决定,任何股东放弃或行使分红权时,都无权限制和剥夺其他股东行使自己的分红权。这就如同任何人放弃或行使人身权时无权限制和剥夺他人行使自己的人身权一样。

  我们的监管部门要正本清源,首先应开展上市公司章程规范性检查。1、章程中有无利润分配办法的规定。2、该规定是否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理念和原则。其次,依法明确规定,在企业有利润可分的情况下,董事会无权提出不分红的预案,但可以新增资本等内容提出可选择的综合预案(即预案中包含两个以上价值相等的子方案供股东选择,其中必须包含一个完全的现金分红方案)。第三,依法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会无权剥夺任何股东的分红权。股东会未批准董事会的分红预案,董事会应当在合理时间内重新提出新的分红预案交股东会审议。若股东会连续两次未批准董事会分红预案,任何股东有权向证券监督机关申请行政裁决,由证券监督机关根据市场经济的基本理念和原则和上市公司的盈利情况,参考公司章程、未通过的董事会分红预案等,最后确定一个现金分红方案,由上市公司执行。[page]

  四、解决了股东分红权的法律白条问题,中国股市的动荡才会平息

  权证、股指期货、平准基金等证券工具都必须有一个基石,就是市场各主体权利实质上的平等。如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利没有得到法律的实际保障,那么任何工具都会被强势的主体所利用,从而使市场处于动荡状态

  分红权在股市各主体之间是目的性的、根本性的权利。股民、机构等投资者无法通过正常渠道实现其基本权利时,股市也就无法实现正常的“投资--分红”的理性投资模式,也就根本不可能有所谓的价值投资,各市场参与者只能让股价上蹿下跳,造成市场差价,通过股市的“赌博”功能来盈利。

  在解决大、小股东间权利不平等的问题上,我们已经有了累计投票制度、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等等新的制度来保障所有股东都能行使自己的相关权利。但是,由于股东分红权这个根本性的权利没有保障,所以中国的股东实际也并不关心其他权利,新的制度在实践中的作用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现在,如果国家有关部门能在分红权这个股东最实质性权利的行使方面认真理解法律精神,进行制度创新,保障所有股东都能真正行使自己的分红权,那么股民、机构正常的“投资--分红”的理性投资模式才有可能实现,才能进行真正的价值投资、理性投资、长期投资。公司法中新增加的股东权利才会产生实际的作用。并且,股票能给股东带来可预期的实际利益,股票对股东而言也才有了实际的价值。股价的波动就将受到股票价值的约束,股市的“赌博”色彩才会降低。股市和社会才会更加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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