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侵犯股东的分红权利该如何维权

更新时间:2018-12-27 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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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公司的融资方式很多种,但是如采取出资比例来获取分红收益的受到公司侵权怎么办,自己的分红收益没有保障,那么公司的股东如何行使自己的分红权利呢?那么什么是股东的分红权?那么公司侵犯股东的分红权利该如何维权?这样由找法网的小编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公司的股东如何行使自己的分红权利呢?

  一般地说来,股东可以以三种形式实现分红权:

  1、以上市公司当年利润派发现金;

  2、以公司当年利润派发新股;

  3、以公司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

  从法律层次上说,股东的分红权是一种自益权,是基于投资者作为股东个体身份所具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一旦受到公司、公司董事或第三人的侵害,股东就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寻求自力救助 如要求召开股东会或修改分配预案 或司法救济以维护自身的利益。理论上股东的分红权是股东的一种固有权利,不容公司章程或公司机关予以剥夺或限制,但实际上,由于股东权是体现为一种请求权,它的实现是有条件的:

  1、以当年利润派发现金须满足:

  公司当年有利润;

  已弥补和结转递延亏损;

  已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和5%-10%的法定公益金;

  2、以当年利润派发新股除满足第1项条件外,还要:

  公司前次发行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

  公司在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录

  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到同期银行存款利润;

  3、以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除满足第2项1-3条件外,还要:

  公司在最近三年连结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

  分配后的法定公积金留存额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50%;

  除此之外,根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股利的分配必须由董事会提出分配预案,按法定程序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和表决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代表的1/2 现金分配方案 或2/3 红股分配方案 以上表决权通过时方能实现。

公司侵犯股东的分红权利该如何维权

  二、什么是股东的分红权?

  分配股息红利(俗称“分红”)是股东享有的一项法定权利,其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4条和第35条规定,其中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即分红)等权利;第35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

  三、公司侵犯股东的分红权利该如何维权?

  (一)查阅公司会计报告和账簿

  1、法律依据

  《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2、特别注意

  (1)股东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应预先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这是法定的前置程序。因此,股东要注意保留书面请求查阅会计账簿的证据,如果公司15日内不予答复,便可启动诉讼程序。

  当公司以“合理根据”拒绝正当目的之查阅时,股东在经历拒绝前置后即可启动诉讼救济,请求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2)权利受侵犯的股东是原告,公司应列为适格的被告,如果将实际控制的大股东或实际管理人作为独立诉讼主体,不符合诉讼的原理。判决效力只是针对公司,而非大股东、董事等。当然查账并非最终目的,实现查账后,股东可以具体作出自己的选择。

  (3)公司每年利润情况可以通过查询工商档案中的年检资料获得(公司做假账的可能性也很大),如果公司不能证明年检资料中的情况不符合真实情况,年检资料中的审计报告便可成为原告主张分红权的有力证据。

  (二)利用公司盈余分配诉讼

  1、法律依据

  《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这便是股东分红权,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2、特别注意

  作为诉讼案件,律师应根据股东要求盈余分配的具体案情,决定诉讼策略。(1)《公司法》规定,股利分配的方案由董事会提出并由股东(大)会通过,所以公司股利分配原则属于公司自治和规定自治的范畴。如果分配方案经股东会通过,但公司不予执行,股东完全可以起诉公司要求履行给付。

  (2)股利分配问题属于自治范畴,若分红方案未经股东(大)会通过,律师帮助起诉时要仔细审查是否符合3个条件:公司提取任意公积金是否具有必要性;公司提取任意公积金是否具有合理性;公司提取任意公积金是否符合股东平等原则。

  若不符合,股东可向法院请求强制公司按公司章程或法律规定进行分派股利,此诉属于给付之诉。

  3、法定公积金

  公司分配当年的税后利润时,应把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前,应先以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三)召开股东大会

  1、法律依据

  《公司法》规定,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召开临时会议。

  2、特别注意

  诉讼请求示范:判令被告立即召开股东大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各股东,告知开会的具体时间、地点;责令被告召开股东大会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行使股东的退股权

  1、法律依据

  《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5年连续盈利,并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特别注意

  股东退股要满足三大法定情形:(1)长期不分红,(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3)公司生命的延展。只要退股股东有证据证明自己对决议投反对票,就可以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90日内向法院提起合理价格的退股诉讼。

  对于合理价格的确定,退股股东可以请求法院指定具有法定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股东退股时的净资产。依据净资产和退股股东持股比例,计算价格。

  (五)解散公司请求权

  1、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183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2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2、特别注意

  股东必须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才有资格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以上便是找法网的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公司侵犯股东的分红权利该如何维权的内容,由此我们可以得知股东的分红权是指股东按照自己的出资比例所享有的分红权利,针对于公司侵犯股东的分红权以上有多条解决途径,若果您还有什么疑惑的话,欢迎到找法网找专业的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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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权利被侵犯了,请问怎么解决股东知情权纠纷?
关于股东知情权诉讼主要有以下法律或司法解释性规定为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 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 求公司提供查阅。(此条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 第九十七条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此条仅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六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二、有的地方法院对此也作出了规范性的指导意见: (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008年4月21日 京高法发[2008]127号) 第六部分关于股东知情权 第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履行《公司法》第34条第2款规定的公司内部救济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行使会计账簿查阅权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股东知情权案件中,被告公司以原告股东出资瑕疵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五条 已退出公司的股东对其任股东期间的公司经营、财务请求提起知情权诉讼的,因其已不具备股东身份,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在其股东身份未显名化之前,不具有股东知情权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其已诉至法院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第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委托律师、注册会计师代为行使公司会计账簿查阅权。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就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提起诉讼的,应当说明查阅会计账簿的具体目的、所查阅的内容与该目的具有何种直接关系。被告公司认为原告股东有不正当目的拒绝查阅的,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的公司会计账簿包括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 第二十条 股东在知情权诉讼中要求对公司账目进行审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年度审计义务的除外。 (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2004年2月24日 京高法发[2004]50号) 7.涉及股东知情权纠纷提起的诉讼如何确定被告? 股东行使知情权的义务主体是公司,涉及股东知情权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2003年6月3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 65.股东因知情权受到侵犯而起诉的,如股东的主张成立,可判决公司向股东提供有关报告或表格供股东查阅。 66.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的范围包括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出具的审验报告及监事会的检查报告。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有权查阅前款规定所列材料外,还可以查阅董事会决议、公司账薄及相关原始凭证。但股东出于损害公司利益的不正当目的的除外。 67.遇有重大、紧急事由,股东向法院申请对公司的账簿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法院应予准许。 68.公司章程或股东之间关于股东不得查阅公司文件的约定无效。 69.公司无上述第10条所列文件或文件严重短缺致使查阅已无意义的,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70.未出资的股东行使知情权的,不予支持。 (四)、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二) 2003年12月28日 (3)处理股东权益纠纷的相关问题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请求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管理人员名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会议和董事会会议记录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公司限期提供。 2、股东请求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相关帐簿的,应当说明正当理由,包括查阅的原因和目的,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006年12月26日省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8次会议讨论通过) (2)股东知情权纠纷 62、股东要求公司提供《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八条规定之文件材料供其查阅或复制,公司予以拒绝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或复制。公司以股东有不正当目的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起诉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的,应具备以下条件,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股东向公司提出书面查阅请求,公司拒绝提供查阅或在收到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未作答复; (2)有明确具体的查阅事项。 股东有权查阅的会计帐簿包括记帐凭证和原始凭证。 64、股东转让股权后要求查阅任股东期间的会计帐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65、公司章程关于股东不得查阅公司文件的规定无效。 66、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原告诉讼请求成立的,应依法作出判决。判决主文表述为: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XX文件提供给XX股东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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