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股东派生诉讼中的地位
更新时间:2019-02-05 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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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公司的地位是名义上的被告,还是其他当事人,在我国因为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制度,把公司作为名义被告不符合传统司法习惯。由于公司与被告股东就同一诉讼标的提起诉讼的权利是相互排斥的。公司若主动提起诉讼,将排斥股东提起诉讼的可能,因此公司没有独立请求权,
公司的地位是名义上的被告,还是其他当事人,在我国因为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制度,把公司作为名义被告不符合传统司法习惯。由于公司与被告股东就同一诉讼标的提起诉讼的权利是相互排斥的。公司若主动提起诉讼,将排斥股东提起诉讼的可能,因此公司没有独立请求权,而公司又对诉讼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应该把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原告一方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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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派生诉讼代位诉讼
股东代位诉讼的条件有:
1、股东所持股份符合法律规定;
2、股东提起代表诉讼应当先履行前置程序,向监事会、董事会或者监事、执行董事提出书面请求;
3、情况紧急的,股东也可以直接提起股东代位诉讼。
股东直接诉讼和股东派生诉讼
你好,股东的直接诉讼,是指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基于股份所有人地位向其他侵犯自己利益的人提起的诉讼。这里侵犯自己利益的人包括股东所在的公司及董事或其他股东。所以,股东直接诉讼的被告可以是公司或者是公司的大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这里如果你要告的人是这里面的人员,那就符合了法律的规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