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非货币出资的范围
更新时间:2019-02-04 0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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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股东非货币出资的范围一是明确了货币出资的比例。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由原来对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比例的限制性规定调整为对货币出资比例的限制性规定,主要考虑公司必须有一定的流动资金,以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转。二是
股东非货币出资的范围
一是明确了货币出资的比例。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由原来对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比例的限制性规定调整为对货币出资比例的限制性规定,主要考虑公司必须有一定的流动资金,以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转。
二是明确了非货币财产出资范围。原《公司法》规定,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价出资。而新《公司法》明确了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范围,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考虑到其他非货币财产出资情况比较复杂,为保证公司资本的确定性,防止以价值不确定的财产作为出资可能带来的风险,由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作出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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