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股东选择使用股权进行出资,流程如下:
(1)办理股权出资批准手续;
涉及国有股权出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必须经批准的,先行办理批准手续。
(2)股权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
(3)股权认缴出资或实际缴纳出资;
(4)股权出资公司办理股东变更登记;
(5)被投资公司进行验资;
(6)被投资公司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出资人以其他公司的股权出资必须要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用于出资的股权必须是出资人合法持有的,并且可以依法转让;
2、用于出资的股权没有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例如已经被设立了质权的股权就不得作为股东的出资;
3、出资人以股权出资必须已经履行了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4、用于出资的股权已经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以上条件缺一不可,如果股东用于出资的股权不是出资人合法持有,或者用于出资的股权存在权利瑕疵权利负担,或者出资人没有履行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则公司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认定该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该出资人应当在法院指定的期间内采取补正措施,逾期未补正,则法院会认定该以股权出资的出资人没有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以下称股权所在公司)股权出资。
以股权出资的,该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
(一)已被设立质权;
(二)股权所在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所在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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