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出资挂名股东承担的责任

更新时间:2017-07-14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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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公司设立之后,公司股东必须按照公司章程,缴纳出资。那么如果是作为公司的挂名股东,实际上并未实际出资,但在公司工作,万一有事,需要承担法律上的刑事及民事责任吗?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虚假出资挂名股东承担什么责任?

  一、虚假出资挂名股东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是不承认不出资的挂名股东的,要成为公司股东必须具有相应的出资 额或认购相应的股份。你如果未出资,按正常来说是不可能成为 公司股东的,如果公司登记时将你登记为了股东,你必定具有相应的出资额,由于你实际未出资,则在这种情况下你已构成了虚假出资。如被人检举或被工商局发 现,你是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的。

  二、挂名股东的法律责任

  1、被借名股东的法律责任

  如果有证据证明经登记注册的股东仅仅是被别人借名而挂名,并未参与公司的治理,未享有过真正的股东权利,也未履行过股东义务,那么法律不会保护其作为 “股东”而应享有的权利。因为对公司履行出资义务是享有股东权利的基础,而并未实际出资的挂名股东,则不会享有基于出资而享有的公司知情权、表决权、选举 权和被选举权、转让出资权、收益权等股东权利。相反,在公司资不抵债时,因为其股东身份已向社会公示,实际出资人与挂名股东之间的这种私下借名行为不能对 抗善意第三人,所以挂名股东不但不会享有股东的权利,却存在在其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

  2、约定挂名的法律责任

  因为约定挂名的形式主要体现在股权转让的法律行为中,所以因约定挂名而在实务中发生的纠纷则往往涉及到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对于股权转让后未 进行登记而是否影响股东资格的取得,笔者认为应根据在股权转让后当事人的行为状况来确定,不能简单肯定或否定。但一般认为在各种要件具备的前提下,仅仅未 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应当肯定其股东资格。根据我国《合同法》及其解释的立法精神,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登记后生效的,才依此认定合同的效力,比如 《担保法》中关于抵押权生效的规定。否则适用当事人合意成立即合同自由原则,只要当事人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或者符合《合同法》第37条规定的 情形,合同即为成立。因此,股权转让协议成立的要件应当是当事人合意,与合同是否经过工商登记没有直接关系。工商登记是国家对法人进行行政管理的一种方 式,是社会公信力的具体体现,这种证权性登记仅旨在向社会宣示股东资格的证权功能,起到对抗第三人的表面证据功能,而不具有设权性功能。所以,在不违反法 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法律同样不会保护约定挂名股东的股东权利,而已履行受让对价义务,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并履行股东义务的受让方其股东资格则应受到法律 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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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出资要承担什么责任
虚假出资的股东将承担特定的法律责任。具体为:首先,需要补足未出资的部分以确保符合法定出资要求;其次,需向其他已足额出资的股东支付违约金;最后,如果受到公司登记机关的查处,必须按要求改正,并缴纳罚款,罚款的比例为虚假出资金额的5%~15%。
如股东不出资,他将如何承担责任和损失?
股东出资是指股东(包括发起人和认股人)在公司设立或者增加资本时,为取得股份或股权,根据协议的约定以及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需注意,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关于股东虚假出资的对外民事责任之
股东虚假出资需依法承担对外民事责任,具体操作为:一是需向公司足额缴纳未完成的出资;二是需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支付违约金;三是若因此导致公司法人资格被否认,需与其他股东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选择处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