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股权的表现形式

更新时间:2019-02-05 0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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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正文:瑕疵股权表现主要是未按协议、章程规定缴纳出资。《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这条规定扩大了出资范围,瑕疵的出资形式也会表现的多样化。在司法实


    正文:  瑕疵股权表现主要是未按协议、章程规定缴纳出资。《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这条规定扩大了出资范围,瑕疵的出资形式也会表现的多样化。


    在司法实践中形成瑕疵股权的主要表现形式:


    1、未出资。公司成立时,股东未按协议、章程约定缴纳资金。但已经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确认为股东,这种情况在改革开放初期,表现比较突出。
    2、未足额出资。公司成立时,股东出资额未按照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缴足应出资额。实践中存在首次出资额不足20%或没有缴纳剩余应缴资金,形成了股东未完全出资。
    3、以实物或其他非货币、财产出资,但该实物或其他非货币财产的价值明显低于章程或协议约定价格。
    4、以房屋或土地出资,虽然已办理了实物出资更名过户手续,但是未交付实物。
    5、按协议、章程约定应用货币出资,但股东以实物出资,并与实际约定有差异。
    6、抽逃出资。抽逃出资是对公司财产的侵犯。虽然在理论界有人认为抽逃出资与出资瑕疵性质不同。但通说认为,它属于瑕疵股权的一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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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程序有瑕疵撤销股权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对增加资本或减少资本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违反上述增资和减资条件和程序,会导致公司增资的无效或被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认购新股,应当分别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公司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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