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开除不合格的股东,可以采用股东除名的方式。股东除名,顾名思义,就是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强制解除股东的资格,使其退出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的建立,有利于督促股东履行法定义务,同时起到对失信股东的严厉惩处作用。在现行法律中,只有《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对股东除名有明确规定,且规定的适用条件极其有限,其他法律未涉及。
1、股东会解除股东资格,仅限于原始股东,不包括继受股东。
2、因增资而取得股权的股东未完全履行增资协议的约定,股东会可依据增资协议解除其股东资格。
3、公司解除股东资格退出公司必须通过股权转让、公司回购或减资程序后,才能对外生效。
4、股东资格因股东会解除而丧失,但财产权益还应存在。
5、股东会决议伪造签字将抽逃出资股东的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的,视为股东会决议解除抽逃出资的股东资格。
6、公司不能通过法院诉讼解除股东资格或确认解除股东资格的股东会决议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七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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