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对公司债务有责任吗
更新时间:2015-06-29 1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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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对该制度作出了规定:“公司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人格独立与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制度得以确立的基石,其根本要求就是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但是股东与公司债务的隔离往往导致股东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而利用其在法人制度中的优势地位,从事滥用法人人格的各种行为,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而在其受到法律追究时又主张只承担有限责任。这在股东与公司债权人之间导致了明显的利益失衡。
为此,只有使股东在一定情形下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才能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由此产生。
所谓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对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从事各种不正当行为迅雷不及导致公司债权人受到损害的,公司债权人可直接请求股东偿还公司债务,在英美法系中称为“揭开公司面纱”。
《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对该制度作出了规定:“公司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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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务需要法人个人承担吗
公司债务的承担情况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来说,公司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债务;股东则根据公司的类型,按照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承担有限责任。在特定情况下,如果法人代表涉及违法行为或严重失职,可能需要承担个人责任。在处理这些事务时,我们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维护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公司债务由谁承担责任
针对公司债务承担的具体操作,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选择适当的承担方式。货币偿还即直接支付欠款;若选择股份或债权转换,需获得债权人的同意;应收账款抵销则需要与债权人进行协商,将相互间的债务进行抵销;而劳务抵债则是通过公司提供劳务来偿还债务。在选择承担方式时,公司的现金流状况、资产情况以及债权人的意愿等都是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公司债务谁承担责任
针对公司债务,承担方式多样且具体操作需视情况而定。货币偿还直接支付欠款;股份或债权偿还需债权人同意将债务转为股份或债权;应收账款抵销则需要与债权人协商,互相抵消应收账款;劳务偿还则是通过提供劳务来抵偿债务。选择方式时需考虑公司现金流、资产状况、债权人意愿等多方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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