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的注销登记应提交哪些材料?
更新时间:2019-03-11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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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注销需要合伙人签字
法律分析:需要全体合伙人签字。依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并且由清算人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合伙企业注销决议部分同意
合伙企业注销需要提交的材料有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合伙企业解散决议材料、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清算报告、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条规定,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释义引用统计
第九十一条规定,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