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观要件和主体要件

更新时间:2019-02-03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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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即明知自己或为他人所经营的业务与自己所任职公司、企业经营的业务属于同类,出于非法谋取利益,仍决意进行经营。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所谓国有公司、企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即明知自己或为他人所经营的业务与自己所任职公司企业经营的业务属于同类,出于非法谋取利益,仍决意进行经营。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所谓国有公司、企业是指国有资本占主体的公司、企业,所谓董事,是由股东选举产生的,对内执行公司业务,对外代表公司的常设性执行机构的成员。所谓经理,是公司董事会聘任的主持日常管理工作的高级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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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亲友经营同类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认定标准是:当事人是否运用了职务之便进行经营同类营业,如果当事人没有利用职务之便的话就不能按照该罪进行处理。意思是虽然当事人经营了同类营业,但是这个行为和当事人的职务无关,那么是不会构成犯罪的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主体
你好,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谋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认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区分本罪与非罪,即与一般违法经营行为的界限,可着重从以下三个方面考察: 1、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2、行为人经营的是否为同类营业。 3、行为人获取的非法利益是否达到数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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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宏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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