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定代表人起诉公司,公司如何参加诉讼?

更新时间:2016-12-09 10:2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司法实践中已经发生多起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争讼的案件。在这类案件中,公司一方应当如何参与诉讼;换言之,在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发生争讼的情形下,应当由谁来代表公司,不少人会有疑问。

   一、事情概况

  王某是一家建筑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因公司未支付其工资,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其工资。

  这下子在该案中,王某既是本案的原告,又是本案被告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难道审理案件时,王某又要作为原告陈述事情,又要代表被告答辩?

  这不就是“自己告自己”了吗?

  二、法律解析

  一般情况下,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法人,在诉讼中作为法人的法定诉讼代理人,有权代表公司实施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

  但在法定代表人起诉法人的情形下,如果仍旧允许该法定代表人仍然为法人的代表人,这时原告和被告的代表人为同一人,这不符合民事诉讼的对审原则,也不利于保护法人的合法权益。

  那么,法院应如何安排被告参加诉讼?

  第一种方式: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在公告期满后缺席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

  “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司法实践中仍有不少案件采取此种方式进行审理。但小盈认为:在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发生争讼时,法院应当避免采取公告送达方式来安排被告的诉讼活动,公告送达方式不但毫无意义,而且无法让公司真正参与到诉讼活动中来,造成在该诉讼活动中,公司的实质上的意思缺位。毕竟公司及股东均并非下落不明,且均可以依法送达。

  如在公司解散案件中,其他股东或作为共同原告或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此时仅因公司代表权不明的问题即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显然没有意义。

  又如公司仅有两名股东,并且小股东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起诉公司的情况下,由利益相悖的另一方股东代表公司进行诉讼,已经能够形成实质性对抗,并无公告送达之必要。

  第二种方式:法院指定公司诉讼代表人参与诉讼。

  为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法院应当为公司指定与该诉讼不存在明显利害关系的其他股东作为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参与诉讼。

  1、公司章程对公司诉讼代表权的人选确定有约定的,按照章程约定。

  2、建议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或以股东协商方式选定公司诉讼代表人。

  3、公司不能通过股东会议或协商方式确定诉讼代表人的,对设有董事会的公司,通知副董事长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对未设董事会的公司,通知其他董事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其他董事有两人以上的,可协商确定其中之一。协商不成,法院可予以指定。

  4、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中无适合人选的,基于公司监事会的法定职责,法院可指定公司监事会主席或执行监事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5、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确定,法院可指定与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股东或董事提起的诉讼没有明显利害关系的其他股东作为公司的诉讼代表人。

  这种方式对于节约诉讼成本,及时处理法律争议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可以督促公司切实履行相应职责。当然在诉讼活动中,如果公司能够依法变更法定代表人,则可以在法定代表人依法变更后,由新的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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