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合并、分立和解散的方案由董事会拟订,由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且必须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公司法》第176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177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规定:“公司分立时,应由分立各方签定分立协议。分立协议中明确划分分立各方的财产、营业范围、债权债务等。”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第21条规定:拟分立的公司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关于公司分立的申请书; (2)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公司分立的决议; (3)因公司分立而拟存续、新设的公司(以下统称分立协议各方)签订的公司分立协议; (4)公司合同、章程; (5)公司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6)由中国法定验资机构为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 (7)公司的资产负债及财产清单; (8)公司的债权人名单; (9)分立后的各公司合同、章程; (10)分立后的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名单; (11)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因公司分立而在异地新设公司,公司还必须向审批机关报送拟设立公司的所在地审批机关对因分立而新设公司签署的意见。第22条规定:公司分立协议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分立协议各方拟定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2)分立后公司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3)分立形式; (4)分立协议各方对拟分立公司财产的分割方案; (5)分立协议各方对拟分立公司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 (6)职工安置办法;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式; (9)签约日期、地点; (10)分立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2、公司分立协议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在新设分立的情形为:(1)新设公司之名称、章程、发行新股总数及种类等事项;(2)新设公司之资本额;(3)新设公司承受分割公司权利义务之范围;(4)分割公司之章程变更事项及减资事项;(5)分割公司之股份消除事项;(6)对分割公司或其股东配发新股之比例及相关事项等;(7)分割支付金事项;(8)分割基准日;(9)新设公司组织机构。 在派生分立的情形为:(1)承受公司之名称、章程变更事项、发行新股总数及种类等事项;(2)承受公司之资本额及增资事项;(3)承受公司承受分割公司权利义务事项;(4)分割公司之章程变更事项及减资事项;(5)分割公司之股份消除事项;(6)对分割公司或其股东配发新股之比例及相关事项;(7)分割支付金事项;(8)分割基准日;(9)承受公司组织机构。[page]
3、公司分立之信息公开
公司分立信息公开之旨在通过保障中小股东及债权人对公司分立的知情权而实现对其利益的保护。
事前公开:(1)应作成分立协议并于股东会开会前发送给公司股东或向债权人通知或公告,(2)作成及备置分立报告书或配发新股比例理由书、清偿债务能力说明书、分立公司之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主要财产目录等财务报表,以为股东作出是否承认公司分立及债权人作出是否提出异议的判断提供依据。
事后公开:公司完成公司分立后,尚应将公司分立之过程、分立基准日、资产负债总额、继承公司或新设公司所承受之权利义务等相关事项作成书面报告,置于公司,供股东、债权人等相关利害关系人阅览作为判断是否提起公司分立无效之诉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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