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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3988)
关于获准发行次级债券的公告
本公告乃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09(2)条作出。
本公告谨提及本行于2009年3月6日发布的公告及股东通函,以及3月23日发布的公告。2009年3月23日,本行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发行不超过人民币1,200亿元次级债券的议案,决议有效期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本行已分别于2009年7月6日、2010年3月9日和2011年5月17日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人民币400亿元、人民币249.3亿元和人民币320亿元的次级债券。其中,2010年3月9日发行的总规模为人民币249.3亿元的次级债券是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批准额度内循环发行,用于替换本行于2005年发行的次级债券已赎回部份。
近日,本行收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银行发行次级债券的批覆》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同意本行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不超过人民币230亿元的次级债券。
关于次级债券的发行情况,本行将依据有关监管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承董事会命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秘书
2012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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