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银监会发布了《关于将次级定期债务计入附属资本的通知》。通知规定,"允许商业银行申请发行次级定期债务,并可将符合条件的次级定期债务计入银行附属资本"。次级债券是指固定期限不低于5年(包括5年),除非银行倒闭或清算,不用于弥补银行日常经营损失,且该项债务的索偿权排在存款和其它负债之后的商业银行长期债券。次级债计入资本的条件:不得由银行或第三方提供担保;并且不得超过商业银行核心资本的50%。
商业银行公开发行次级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实行贷款五级分类,贷款五级分类偏差小;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5%;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商业银行以私募方式发行次级债券或募集次级定期债务应符合以下条件:实行贷款五级分类,贷款五级分类偏差小;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一)债务人对同一人负有多笔同类债务,除非另有约定,按以下顺序清偿:
1、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
2、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
3、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
4、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
5、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二)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时,应当优先清偿有担保的债权。
(三)各个债权人均无担保时,按照查封、扣押的先后顺序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