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交换债券(Exchangeable Bond,简称EB)全称为“可交换他公司股票的债券”,是指上市公司股份的持有者通过抵押其持有的股票给托管机构进而发行的公司债券。
该债券的持有人在将来的某个时期内,能按照债券发行时约定的条件用持有的债券换取发债人抵押的上市公司股权。可交换债券是一种内嵌期权的金融衍生品,严格地可以说是可转换债券的一种。
据媒体此前报道,是民间的研究给监管层提供了思路,证监会对于可交换债券、权证等市场流动性管理工具也一直在持续进行研究,从很早以前就开始探讨将二次发售与多种市场流动性管理工具结合起来,真正地实现从空间和时间上缓解“大小非”压力,使整体市场走势通过诸多方式来实现平稳。
可交换债券和其转股标的股分别属于不同的发行人,一般来说可交换债券的发行人为控股母公司的股东,而转股标的的发行人则为上市子公司。
可交换债券的标的为母公司所持有的子公司股票,为存量股,发行可交换债券一般并不增加其上市子公司的总股本,但在转股后会降低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
可交换债券给筹资者提供了一种低成本的融资工具。由于可交换债券给投资者一种转换股票的权,其利率水平与同期限、同等信用评级的一般债券相比要低。因此即使可交换债券的转换不成功,其发行人的还债成本也不高,对上市子公司也无影响。
可交换债券,全称为“可交换他公司股票的债券”,是指上市公司股份的持有者通过抵押其持有的股票给托管机构进而发行的公司债券。
可交换公司债进入换股期通常是利空。 发行人申请可交换债券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公开发行;
(二)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
(三)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四)申请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可交换债券发行条件;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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