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抽逃出资怎么办

更新时间:2019-01-14 0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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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1999年5月,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甲市支行签订了贷款协议,贷款300万元,三年内还清。三年后,贷款到期,该支行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还款,却被告知公司已没有财产,无力还款。于是该支行将开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还款。后经法院查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大

    1999年5月,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甲市支行签订了贷款协议,贷款300万元,三年内还清。三年后,贷款到期,该支行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还款,却被告知公司已没有财产,无力还款。于是该支行将开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还款。后经法院查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大股东——力建有限公司有抽逃出资的行为,因而,中国银行某支行请求追加力建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与房地产开发公司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法宝解析:

      股东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成立或验资之后,将缴纳的出资抽回的行为,这样一来,相当于没有出资,在性质上属于欺诈。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在现实生活中,因抽逃出资而导致公司财产亏空的现象也屡见不鲜。总之,抽逃出资是严重危害公司资产的行为。《公司法》明确规定予以禁止。

      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本案中,力建有限公司应该承担缴纳罚款的责任。

      对于公司的债权人中国银行甲市支行来说,由于力建有限公司抽逃出资的行为,致使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亏空,无力还款,对债权人的债权产生了损害。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此时应当适用“法人人格否定”制度,让股东力建有限公司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一起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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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股东不缴纳出资也不退出怎么办?
您好,可以尝试着将问题描述清楚,这样有利于我们律师进行分析解答
股东既不出资,又不退出怎么办
经公司催后股东缴纳出资后,股东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的,公司股东可以召开股东会就解除未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其他已经按照约定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可以要求不出资股东的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要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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