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物资产投资
以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和材料等资产出资的,应注意:
(1)实物资产出资清单填列的实物资产品名、规格、数量、质量和作价依据等内容应与发起人协议、章程的规定一致;必须经被审验单位验收签章并获得各投资者的确认;
(2)实物资产的交付方式、交付时间及交付地点必须符合合同、协议、章程的规定;
(3)投资者以房屋建筑物出资时,应提供房屋、建筑物的平面图、位置图,房屋、建筑物的产权应为投资者所有;
(4)以机器设备和材料等实物资产出资的,应提供制造厂家或销售商的发票及销售货物证明、厂家或销售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以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和材料等实物资产出资的,属国有资产的,应当经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评估结果应当获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如果不属与于国有资产,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非国有资产证明,其作价依据应得到各投资者的认可;
(6)投资者与被审验单位之间必须在规定期间内办理产权转让手续;
(7)实地看察和清点实物,实物资产应与出资清单相符;
(8)与实物资产有关的"实收资本"及相关的资产、负债和会计处理必须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