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与发起人的出资责任-出资违约责任,资本充实责任,责任体系失衡与重构

更新时间:2019-01-13 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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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公司股东与发起人的出资责任-出资违约责任资本充实责任责任体系失衡与重构法律论文|法学论文http://www.365lvshi.com/lilun/06a/1046.html出资是股东对公司的基本义务,也是形成公司财产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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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股东与发起人的出资责任-出资违约责任 资本充实责任 责任体系失衡与重构<法律论文|法学论文http://www.365lvshi.com/lilun/06a/1046.html  出资是股东对公司的基本义务,也是形成公司财产的基础。为了保证公司资本的充实,维护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各国立法对股东和公司的发起人都规定了严格的出资责任。本文在比较各国立法的基础上,对股东和发起人的出资责任问题作一探讨,以期我国的公司制度更为科学和完善。

  一、股东的出资违约责任

  股东的出资违约责任是指股东不履行其出资义务对公司和其他出资人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所谓出资义务是指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地位,为公司目的事业所负之对公司所为的一定给付义务。如果股东未按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即构成了对其出资义务的违反。

  (一)股东出资义务的性质

  股东出资义务源于股东对公司股份的认购行为。因此,股东出资义务的性质也是股东(认股人)认购股份行为的性质所决定的。大陆法系国家学者一般认为投资者认购股份的行为是股份申购人(股东的前身,简称认股人)与公司(或设立中公司的机关)所缔结的以加入公司为目的的社团法上的入社契约行为。(注:参见加滕良三:《学说。判例株式会社法》,第57—58页;柯枝芳著:《公司法论》, 三民书局印行1985年版,第193页。)英美法系学者认为股份认购是一种表示愿意购买一个公司(包括设立中的公司)当时尚未发行的特定数量的股份并支付价款的要约,与公司的配股行为(承诺)一起构成了完整的契约关系。(注:L.C.B, Gower,Gower‘s Principles of Modern CompanyLaw,London,steuens & sons, 1979,4th,P.426-433.)因此, 现代各国公司法理论均认为股东出资义务属于一种契约义务,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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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出资违约和股东出资违约
股东出资违约的对其他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当发起人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时,其基于订立的发起人协议或者设立协议的约定,该出资瑕疵的发起人(或股东)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股东出资违约的对公司承担:补足出资+承担连带责任 1、股东未出资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 2、公司其他发起人与该出资瑕疵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该连带责任的主体原则上限于发起人,不包括公司成立后新加入公司的股东。但是存在例外,有限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便转让股权,受让人对该情况知情或者应当知情的,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受让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该股东追偿,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发起人与该出资瑕疵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确定出资额后,如果一直没履行出资义务的,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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