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由申请人委托的有关证明;
(2)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登记申请书;
(3)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明。
2、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开业登记申请书(填写个体工商户申请开业登记表);
(2)从业人员证明(本市人员经营的须提交户籍证明,含户口簿和身份证,以及离退休等各类无业人员的有关证明;外省市人员经营的须提交本人身份证、在京暂住证、劳动用工证、进京经商证明及初中以上学历证明;育龄妇女还须提交计划生育证明;
(3)经营场地证明;
(4)个人合伙经营的合伙协议书;
(5)家庭经营的家庭人员的关系证明;
(6)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有关专项证明。
依照《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申请办理个体户营业执照,其程序如下:
1、办理无需许可证的《个体户营业执照》,要到辖区工商所申请办理,需提交经营者相片、经营者身份证及复印件、经营场所证明(即房产证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
2、办理涉及许可证(如经营食品、餐饮等)的《个体户营业执照》,先凭身份证到辖区的工商所预核名称,凭预核名称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餐饮经营许可证》,取得许可证后,与上述材料一起到辖区的工商所办理执照。
个体工商营业执照自工商部门受理登记到领取营业执照,最多需要25日。其中从受理登记申请到做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在15日以内,如果准予登记在10日内发给申请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根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根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于以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经登记机关受理的,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根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发给申请人准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并在10日内发给申请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发给申请人不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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