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
答:“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是指企业登记时依次申请,由工由工商(市场监管)、质监、税务、人力社保、统计五个部门分别核发不同证照,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统称“统一代码”)营业执照的登记制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不再发放。
2、“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概括起来说就是“五个一”:一是一表申请。今后投资者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只需填写一张申请表,向“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窗口提交一套登记材料。二是一窗受理。企业登记申请表和登记材料由工商登记窗口受理,质监、税务、人力社保、统计部门不再受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申请。三是“一企一码”。一个企业主体只能有一个“统一代码”,一个“统一代码”只能赋予一个企业主体。四是一网互联。全市工商、质监、税务、人力社保、统计部门等部门通过全省统一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进行数据交换,实现跨层级、跨区域、跨部门信息共享和有效应用。五是一照通用。“一照一码”执照在全国通用,相关各部门均要予以认可。
3、“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具体适用范畴是什么?
答:新设立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领取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类型纳税人不纳入“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的范围。相关登记、管理制度仍按原规定执行。
4、“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中统一代码编号是怎么构成?
答:统一代码设计为18位,使用阿位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共分五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第1位):为登记管理部门代码;第二部分(第2位):为企业等纳税人类别代码;第三部分(第3-8位):为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第四部分(第9-17位):为主体标识码;第五部分(第18位):为校验码,由系统自动生成。
5、“五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具体有什么样的效力?
答:“五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如同公民的“身份证”,一个企业主体只拥有一个统一代码,一个统一代码只赋予一个企业主体。企业凭“五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可以在政府机关、税务、金融、保险机构等部门证明其主体身份、办理相关业务,相关部门都要予以认可,并且全国通用。
6、“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能够给企业带来什么样的便利?
答:对于企业而言,主要有三大便利。一是节省时间。企业无需单独再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只需办理“统一代码”营业执照即可,减少企业往返各部门奔波之苦,为企业节省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二是节约成本。原来登记要准备多份重复资料,现在只需要准备一套登记资料,为企业节约成本;三是办事更方便。由于“统一代码”营业执照具有唯一性、兼容性、稳定性、全覆盖性的特征,企业到相关部门办事只带营业执照即可,再不需带一摞证照办事,因而企业办事更简单、便利。
7、“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有过渡期吗?
答: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底为过渡期,原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仍可继续使用。在办理企业类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时,换发“一照一码”执照,原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由企业登记机关收缴、存档。
从2018年1月1日起,一律改为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发证照不再有效。
8、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的意义是什么?
答:“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实施的重大意义在于:一是便利于企业注册,持续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二是便利于推进简政放权,促进政府治理现代化;三是便利于降低交易成本,健全社会诚信体系。
9、“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对企业税务登记带来什么样的变化?
答:已实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对工商登记已采集的涉税信息,税务机关不再重复采集;其他必要涉税基础信息,可在企业办理有关涉税事宜时,及时采集,陆续补齐。税务机关从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出发,在确认企业设立登记信息后及时通过浙江财税12366短信平台等渠道将所属主管税务机关等涉税信息告知企业。
10、“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企业如何办理变更涉税事项?
答:“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企业办理变更登记,除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变更由企业向税务机关提出变更申请以外,其他变更信息由企业登记机关统一采集。
企业向税务机关提出变更所需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2份。(加盖单位公章)
(2)纳税人信息变更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纳税人办理股东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时,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供所得税完税凭证或者不征税证明;对不能提供的,企业登记机关暂缓办理变更登记,并将情况通报同级地税主管税务机关。
11、“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企业如何办理注销涉税事项?
答:“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可向国、地税任何一方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税申报,填报《清税申报表》。税务机关在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和税控设备后,由受理方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出具《清税证明》。申请人持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过渡期内未换发“五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注销,税务机关仍按照原规定办理。
12、“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对纳税人识别号有什么影响?
答:“一照一码”改革后,纳税人识别号由以下几个类型构成:
1、2015年10月1日后新设立和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底期间换发“五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营业执照加载的“统一代码”就是纳税人识别号,统一代码用于办理各类涉税业务。过渡期内,未实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原发的税务登记证及纳税人识别号仍可继续使用。
2、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以居民身份证、回乡证、通行证、护照等为有效身份证明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身份证件号码”+“2位顺序码”组成。
3、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证、回乡证、通行证、护照等为有效身份证明的临时纳税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L”+“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L”+“身份证件号码”组成,作为系统识别,不打在对外证照上。
4.对于已设立的但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自然人等其他各类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的编码规则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识别号标准的通知》(税总发〔2013〕41号)规定执行。
5、2015年10月1日以前已经登记注册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除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外),继续使用原有的15位纳税人识别号。
13、“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企业办理涉税事项有哪些新变化?
答:已实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办理涉税事项时主要变化如下:
(1)不用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企业办理涉税事宜时,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
(2)对于工商登记已采集信息,税务机关不再重复采集;其他必要的涉税基础信息,可在企业办理有关涉税事宜时及时采集,陆续补齐。办理变更登记,除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变更由企业向税务机关提出变更申请以外,其他变更信息由企业登记机关统一采集。
(3)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可向国、地税任何一方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税申报,填报《清税申报表》。税务机关在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和税控设备后,由受理方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出具《清税证明》。申请人持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4、“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推行后,新设立企业不办理税务登记是否会受罚?
答:“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后,新设立企业领取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因此,新设立企业不用办理税务登记,不领税务登记证,当然新设立企业也不会因不办理税务登记受到处罚。
需要强调的是,“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并非取消税务登记,税务登记的法律地位仍然存在。推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是税务部门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推进简政放权、便利市场准入、鼓励投资创业、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途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同时具备原来税务登记证的法律地位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