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和分公司债务如何承担
更新时间:2017-07-06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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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总公司与分公司是公司的一种具体形式,而一般情况下分公司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那么,实践中,对于分公司的债务应该是由谁来承担呢?而总公司的对外债务又如何承担?
总公司作为法人,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分公司一般不具有法人资格,两者之间的区别及债务如何承担如下:
1、企业法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却可以其不具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可否执行其分支机构财产问题的复函》(1991年4月2日法<经>函[1991]38号)明确答复,企业法人的经营活动由其分支机构的经营行为具体体现,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是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属企业法人所有的财产,仍为企业法人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基础。对企业法人的债务可以裁定由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负责偿还。
2、不具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债务,由企业法人负担。
(1)《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7条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保证合同,一般应当认定无效。但因此产生的财产责任,分支机构如有偿付能力的,应当自行承担;如无偿付能力的,由企业法人负担。”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作为经营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保证人,其保证合同是否有效及发生纠纷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88年3月24日)答复:此种情况应认定保证合同无效。“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如无代为履行或者代偿能力,在有关保证责任的诉讼中应将该企业法人列为诉讼当事人,并承担保证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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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的债务可否由分公司承担?
总公司债务确实可以由分公司承担,具体做法包括:首先,如果债务明确且分公司具备偿还能力,可以直接由分公司承担;其次,如果债务较为复杂或分公司偿还能力有限,可以与债权人协商,通过债务重组或延期偿还等方式达成新的协议,并由分公司执行;最后,如果涉及法律纠纷,应在法律框架内寻求解决方案,分公司可以在总公司的指导下参与相关的诉讼活动。
关于分公司债务总公司所应承担之责任问题
从法律角度看,总公司对分公司债务承担何种责任更合理,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一般来说,分公司作为法人的分支机构,其债务应由法人即总公司承担。但考虑到分公司具有相对独立的经营权和财产权,可先以分公司财产清偿债务,不足部分再由总公司承担。这样既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又体现了分公司与总公司的相对独立性。
关于分公司债务总公司是否需承担之法律问题研究
针对总公司债务问题,具体操作步骤如下:首先评估分公司承担债务的能力及公司的偿债能力;若分公司有能力承担,则与债权人协商直接偿还;若无力承担,总公司需介入并通过资产变现、借款或寻求外部投资等方式筹集资金。若与债权人无法达成一致,可考虑采取法律途径,如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同时,保持与债权人的沟通,确保信息透明,以维护公司信誉和避免进一步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