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股权
第14条 出资证明:公司的股权证明为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和股东名册;股东名册系公司商业文件,任何股东均有权查阅;查阅公司股东名册的,应当进行记录,并承诺不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第15条 股权种类:公司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16条 股票权利:公司股东权利的行使,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17条 股权转让:股东可以溢价转让股权,股权证明书说明股东的股份数量。
第18条 股本扩大: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或公司总股本:
1. 由新股东投资加入;
2. 原股东增加投资;
3.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4.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许可的其他方式。
第19条 减少资本: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第20条 减资程序: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21条 减资数量:公司减少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律的最低要求。
第22条 股权转让:公司应当保护股东转让股份的权利,向新取得股权的股东签发相关证明。
第23条 股权受让: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应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未经股东会决定,不得向可能与公司业务有竞争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转让股权,股东会可以要求受让股权的人保证不从事任何可能与公司产品或服务有竞争的事务。
第24条 转让程序:公司的股权可以依法转让,但是转让前应当告知其他股东,具体程序如下:
1、 转让通知:股东以电子邮件、传真和电话的方式根据公司股东名册的登记向其他股东通告;
2、 通知内容:通知的内容包括股东姓名、转让原因、转让数量、转让价格、截止时间、交付程序;
3、 对象选择:如果股权买受人购买股权数量多于出卖人要求出售的数量,则出卖人在相同价格下有权选择买受人;
4、 签订合同:买受人与出卖人就股权问题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并将合同在公司董事长处备案,此等备案可凭挂号信办理;
5、 交付:买受人与出卖人根据合同的约定,进行股权与价款的交付;
6、 股东变更:出卖人与买受人交付完毕后,双方到董事会办理股东名册的变更;董事会向买受人发放新的股东出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