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更新时间:2019-01-05 22:0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公司设立是股东通过出资、创建公司的行为。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角度讲,是通过工商行政审批经济组织成立的行为,从股东角度讲,公司设立是投资行为。新修订的《公司法》已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进一步降低了设立公司的门槛,体现了国家鼓励投资的经济政策。但即使是比

公司设立是股东通过出资、创建公司的行为。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角度讲,是通过工商行政审批经济组织成立的行为,从股东角度讲,公司设立是投资行为。新修订的《公司法》已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进一步降低了设立公司的门槛,体现了国家鼓励投资的经济政策。 但即使是比较简单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设立仍然是一项比较复杂的事项,需要经过很多行政手续,准备大量的文件。公司设立要严格执行和利用国家的法律法规,只有如此才能保证公司合法设立。下面,对公司设立中风险以分别阐释: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及身份要求根据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第24条:“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因此,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超过50人的,公司设立行为会被法院判定无效,签署的全部审理文件也随之无效;设立公司的所有股东对公司设立无效所产生的债务或损害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所以,首先要保证设立公司的股东人数不超过50人。其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司股东必须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或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农村承包户、个体工商户、合作企业等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不能成为公司股东。

二、公司设立协议应注意的问题 公司设立协议是公司设立的基础,一个完善的股东出资合同或设立公司协议应包含以下内容:各个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或工商登记信息;欲设立的公司的名称、性质、注册资金、地址;公司经营范围、经营任务和经营方式;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股东权利义务;转让出资或变更注册资本的程序;组织管理机构;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利润分配和亏损负担;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 内容不完善容易导致股东出现纠纷,因为当初没有约定,后来形势或利益格局的变化就容易使股东对原来的不完善的出资合同或设立公司协议开始有利于自己的补充或者解释,造成不同股东在理解上的歧异。很多股东纠纷产生原因都源于此。并且,股东出资合同或设立公司协议作为公司章程的一个母版,决定着章程的内容。所以,公司设立协议应尽可能明确详细。

三、公司注册资本应注意的问题 新公司法进一步放宽了出资的范围,第27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并且可以分期出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放宽到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即使是分期出资,首次出资也不得低于人民币三万元。并且必须做到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否则,公司就不能有效成立。

四、慎重制定公司章程 2006年新公司法更加体现了“公司自治”原则,将更多内容交给股东自由决定,很多内容只要公司章程有不同于法律的规定,以公司章程为准。公司章程在公司中“宪法”地位日益明显。所以,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应更加细致和慎重。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与设立协议不同,虽然公司章程主要内容与股东出资合同或者设立公司协议相同,但股东出资合同或者设立公司协议是针对全体股东的,效力范围限于股东;公司章程是针对整个公司的,效力范围及于公司全体人员及其行为,并且要登记备案。所以,公司章程的内容涵盖股东出资协议或设立公司协议,但又约定更多内容。 公司章程是解决公司内部纠纷的正式依据。公司章程内容的不完善或不明确不但容易产生纠纷,而且在纠纷产生时没有具体依据从而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因此,公司章程不仅在制定的时候做到内容完备、方案设计科学合理,而且公司章程的修改也要严格按照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五、章程中应明确规定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据此公司章程有了规定法定代表人的相对自由空间,公司法定代表人并不当然是公司董事长。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范围也是有限的,只能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且依据是公司章程。所以公司章程必须明确规定谁是法定代表人,并且为了防止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引起的纠纷,公司章程应该详细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程序,特别是精心设计纠纷解决机制。

六、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特别注意的问题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公司法对一人有限公司的财务管理和财产独立做出了非常严格的规定。《公司法》第63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法》第64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所以设立一人有限公司有一般的有限公司有很大的不同,一定特别注意这些不同,以免发生风险。 最后,必须注意的是公司法212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据此,公司设立后应尽快营业,否则可能被吊销营业执照。总之,在公司设立中应注意梳理和明确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权益,保证各方权利义务的平衡;建立和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明确公司运作程序,保证公司运营顺畅。做到这些,就基本上达到了预防公司设立中风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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