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股股东的认定
更新时间:2019-01-22 0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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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干股股东一般是指具备股东的形式特征并实际享有股东权利,但自身并未实际出资的股东。此种情况下,作为股东的对外公示已经完成,而且一般情况下其他股东为了有利于公司的发展、引进人才而自愿为之出资,其本人也同意或者认可。因此,应当认定其股东资格。即使其他股东
干股股东一般是指具备股东的形式特征并实际享有股东权利,但自身并未实际出资的股东。
此种情况下,作为股东的对外公示已经完成,而且一般情况下其他股东为了有利于公司的发展、引进人才而自愿为之出资,其本人也同意或者认可。因此,应当认定其股东资格。即使其他股东没有为其实际出资,也应当认定其股东资格,而该未出资部分如没有其他约定,应按违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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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股股东离职,股份如何操作?
原始股股东如果辞职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则丧失持股资格,所持股份应当在离职后一个月内转让给公司;原始股股东拒绝按规定转让股权的,公司将强制要求股东转让,强制转让价格为该部分股份所对应的公司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股东之间的干股协议效力?
有两种说法:
1、由于在出资协议中认购了出资份额,相对人有充分理由相信该违约人已实际出资,从而相信公司的实力,愿意与之交易。因此对外而言,应当确定其股东资格地位,加强其承担责任的可能性;
2、对内而言,由于其违约行为导致公司的经营增加了困难,并且并未真正出资,也就是未产生任何收益,因此不应该承认其股东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