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干股股东?

更新时间:2016-01-26 15:12
找法网官方整理
问题相似?直接咨询律师 >
导读:
“干股”是一种俗称,干股股东又被称为影子股东,是指不实际出资或用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等不符合《公司法》规定出资形式的要素出资,而占用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的股东。表现形式包括不公开身份的干股股东和公开身份的干股股东。

载体

  一、干股的表现形式

  1、不公开身份的干股股东。

  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一些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以及一些不愿意公开身份,但却掌控公司资源,或对公司的经营活动有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法人、采取不投入出资而占有公司股权。其所占有股权的出资并未体现在公司登记或备案的工商材料中,也未体现在公司的股东名册中,而是以他人名义占有公司股权,或干脆用另外的文字载体、口头协议等约定享受企业收益。这种股权被人通俗地称为“干股”。

  2、公开身份的干股股东。

  与不公开身份的干股股东相对应,有一些自然人或法人虽未对公司履行出资义务,但却通过种种方式登记为公司股东,并取得了公司向股东颁发的出资证明,也登记在公司的股东名册,并参与公司的管理及利润分配。这种不出资但却取得股东资格的民事主体也被称为“干股”股东。在实践中,这种干股的表现形式较为多样,其存在的基础大致有两种情形,其一是因腐败而产生,其二是因交易而产生。

  但是《公司法》并没有提到干股。关于干股的概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有所界定:干股就是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利,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以受贿论。

  二、干股股东的法律责任

  1、不公开身份的干股股东的法律责任。

  不公开身份的干股股东,其共性在于既未出资,也未进行形式登记,这种共性的法律后果是无论其股权取得的原因有何不用,其股东资格都不会受到法律保护。对于一些对公司的成立或运营起过重大作用,通过不对公司出资却享受公司收益的法人或自然人而言,其收益权随时可能被终止,法律无法以股东资格去保护其取得收益的权利。对于那些利用职权享有公司收益,这种股无疑是“权力股”,这种不劳而获的行为无疑是违法或犯罪行为。如果这种“干股”股东的违法行为如果符合受贿罪等罪名的构成要件,则要受到刑法的制裁。如果违反了党纪、政纪,则要受到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2、公开身份干股股东的法律责任。

  根据公开股东身份干股股东的两种存在基础,其法律后果也不同。对于因腐败而产生的干股股东,如上所述要承担其违法甚至于犯罪行为所带来的法律责任。对于因交易而产生的干股股东,其交易的形式不同,导致其法律责任也不同。如对于掌控公司运营资源或对公司设立或动作有重大贡献,取得公司股权并登记为公司股东的,更趋近于《民法》的赠与行为,我国法律保护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公序良俗的意思自治行为。对于因违法交易行为而产生的干股股东,当然不会保护其股东资格,同时也要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根据修订后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不允许法人或自然人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等作为出资,因以上出资取得干股的股东资格不会受到法律保护。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大家都在问
我也要提问 >
公司的股东之一撤股,股份怎么分配到别的股东
由其他股东协议,协议不成可以按照持股比例购买。
汽车商贸公司及运输公司的股份百分之十,而且是干股。请问也是股东吗?有什么权利和义务呢?
你好,只要购买了公司股份,都是股东,股东的权利与义务如下,(1)参加股东会并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2)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3)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以便监督公司的运营;(4)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即股东享有受益权;(5)依法转让出资;(6)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7)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资本;(8)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剩余财产。此外,股东还可以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股东同时承担以下义务:(1)缴纳所认缴的出资;(2)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3)公司设立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4)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即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
律师解答动态
遇到争执情况,应冷静判断,使用正确的途径表达意见,以免冲动行事造成遗憾。
您好:法官判决离婚,并不代表从判决之日起就不存在夫妻关系了。其生效时间需依据具体是一审判决还是二审判
你好,外地户籍人员在上海退休,符合条件的有增发养老金。根据上海市人社局发布的2025年养老金调整方案
哇,这谁骗你100块,什么情况,什么情况?
您好:你的社保于2017年补缴且超过三年,按规定,转出地社保机构需向上海提供特定法律文书才能完成转移
根据你的情况,依法追索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11分钟前
你好具体情况是什么来分析看
我也要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