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办理当时即可拿到,一般不超过三日。
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换领,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补领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可以3天内拿,一般当天即可。
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
(1)申请人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一般为公安派出所)办理申领手续
(2)公安派出所将公民个人信息核准后报送县(市)公安局或设区的公安分局审核签发,并负责制作证件
(3)公安机关在收到申请后的3日内将证件发给申领人
(4)领取了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在领取居民身份证时,应当交回临时居民身份证
(1)居民户口簿
(2)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相片一张
(3)《办理临时身份证登记表》
(4)《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
(5)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证明事由
第十一条
公民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应当交验居民户口簿、本人近期一寸免冠黑白相片,并在其《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中加以注明。
第十二条规定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临时居民身份证时,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办理,并在收到申请后的三日内将临时居民身份证发给申领人。
第十三条
领取了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在领取居民身份证时,应当交回临时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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