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新修订的公司法施行后,公司股东可以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举例来说,实缴制下注册公司,注册资本50万,要先到银行开户,存入50万资金,再出具验资报告,拿到工商及税务部门办理其他注册登记手续。现在,认缴制下直接到工商局办理登记注册即可。50万注册资本需要在章程约定的期限内,通过向银行账户转账方式来进行缴纳,实收资本账面余额在章程约定到期前缴足。
只让股东享受认缴制的利益(主要是延期缴纳出资的期限利益),而不承担相应风险和责任,绝不是设立认缴资本制的目的。为保障债权人利益,防止股东将认缴制作为逃避责任的保护伞,在公司负有巨额到期债务,即将解散、破产的情况下,认缴出资责任将会加速到期,股东出资责任的履行不受约定的出资期限限制。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认缴制注册公司后注册资金要怎样补缴的问题。货币出资的,将资金存入银行,非货币出资办理移转手续,可以在章程约定期限内分期缴纳。认缴制取消注册门槛,众多小微企业也得以设立公司,“解锁”了股东实缴注册资本的期限,减少了公司资金的占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