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设立中的公司?
更新时间:2016-12-12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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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大多数的公司纠纷和公司诉讼是发生在公司设立完成后,也就是公司成为法人之后,但是不可否认,在公司设立、存续、变更或者消灭的过程中,公司涉及的各个利益体之间,都会有纠纷发生。在设立公司过程中,也会发生大量的纠纷。
那么何为设立中的公司呢?学理上通说认为是指自订立公司章程起至公司登记成立前进行公司设立事项的组织体。他有几个特点:
1、设立中的公司的过渡性。设立中的公司为公司法人成立前之临时过渡阶段,它并不具有社团法人或无权利能力社团的长久性,这是理解设立中的公司的一个关键点。
2、高立中的公司起止时间的特定性。它始自公司章程之订立,而终于公司法人经登记而成立。其始点使设立中的公司区别于设立前公司,而其终点则使设立中的公司区别于社团法人。
3、高立中的公司并非公司,其仅是一个特定称谓。公司乃是商事法上的特指已在商业登记簿上登记之特定商事组织,但是为了标明设立中的公司与成立后公司之关联,故如此称呼。
4、设立中的公司具有依附性。设立中的公司是依附于未来经登记成立的公司法人而存在的,只有未来的公司法人经登记成立,设立中的公司在法律上才有意义。若公司虽经设立,但公司却最后没有登记,那么,设立中的公司在法律上就是没有意义的,它在法律上的溯及地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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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必须设立董事会吗?不设立可以吗?
公司根据性质和规模不同,不一定要设立董事会。
一、《公司法》第4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13人。
二、《公司法》第5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三、《公司法》第109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一律设立董事会,其成员为5-19人。董事会由全体股东选举的董事组成,负责执行股东会决议的常设机构,同时解决代理问题的制度安排,信任托管机构等,以股东财富的最大化作为主要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