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追究未领取营业执照或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法律责任
更新时间:2019-01-11 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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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
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
营业执照,而以
合伙企业或者合伙
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执行合伙事务的
合伙人未按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
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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