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市场主体多元化的存在及多种经济形式的并存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合伙企业的存在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颁布和实施,对我国个人合伙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
市场主体多元化的存在及多种经济形式的并存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合伙企业的存在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颁布和实施,对我国个人合伙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颁布和实施,为我国合伙企业的存在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但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成熟和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立法经验的不足,决定了合伙企业法不可能是一部成熟的法律,它尚有许多问题未能涉及并待完善。笔者在此以一管之见谈谈我国合伙企业的清算问题,以引起社会的关注和立法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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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如何清算?
合伙企业的清算?
一、合伙企业清算的条件
合伙企业的清算是指合伙企业符合合伙人约定或法律规定的终止、解散条件或者合伙企业出现其他客观事实状态时,清算人依法对合伙企业的财产及合伙企业清算,人民法院可委托他人对合伙企业进行清算,由此增加的费用应由承担义务的指定清算人承担。若指定清算人系合伙人、合伙人的继承人或债权人以外的第三人,法院则无法强制执行,即使可以强制执行也无实际意义,只能另行委托。若指定清算人系申请人,申请人拒绝履行人民法院指定义务的,则应视为申请人放弃权利。
②指定清算人不忠实履行义务指定清算人应当按照清算程序和清算规则忠实履行清算义务。若指定清算人有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因指定清算人不忠实履行清算义务给合伙人或其他权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过错大小承担赔偿责任。
6、指定清算的终结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而指定清算,是否需要由人民法院来进行最终确认,合伙企业法对此并无规定。从立法的逻辑和完整性来看,法律规定了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的权利,确无人民法院最终确认的规定,这会对指定清算人的清算行为的合法性缺乏有效的监督、审查,进而可能会影响合伙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利益,不能不说是立法的一种缺陷。笔者以为,既然指定清算人清算的权利是基于人民法院的指定而产生的,那指定清算人清算行为的合法性,就应当由指定清算人在指定清算结束后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审查确认,人民法院应当以生效法律文书的形式对此清算行为及时进行确认,从法律上终结合伙企业的清算。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合伙企业的合法清算,有助于保护债权人、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和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社会和立法应当关注合伙企业立法的完善,以推动我国合伙企业的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