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破产清算的概念与情形
更新时间:2012-08-31 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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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非破产清算是指公司法人在资产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进行的清算,分为自愿清算和强制清算。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当公司出现下列情形将引起非破产清算:(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的出现;(2)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依法被吊
非破产清算是指公司法人在资产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进行的清算,分为自愿清算和强制清算。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当公司出现下列情形将引起非破产清算: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的出现;
(2)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4)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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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与清算的区别
公司破产清算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应当由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士组成。
2. 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由清算组接管,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代表破产企业参与民事活动,其行为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汇报工作。
3. 破产财产分配。分配破产财产,由清算组提出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会上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在分配前,首先应拨付清算费用,包括破产财产管理、变卖、分配所需的费用;破产案件诉讼费;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4. 清算终结。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毕后,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汇报清算分配工作的情况,并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进行清偿。
5. 注销登记。企业破产,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企业法人依法终止其民事行为能力,清算组向破产公司的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公司登记。
在公司解散清算中,需要清偿的债务包括:
1. 清算费用:包括清算组人员工资、办公费、公告费、差旅费、诉讼费、审计费、公证费、财产估价费和变卖费等。
2. 应支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包括标准工资、奖励工资、津贴和其他工资收入以及职工养老、疾病、死亡、伤残、生育、失业等特殊情况下的社会保险费用。
3. 应缴纳的税款: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依法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
4. 公司一般债务:在解散清算中,由于能够足额偿还债务并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后公司仍有剩余财产,按照债权平等的原则依照各自的比例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