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破产将择机退出

更新时间:2019-03-08 22:07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10月10日,北京嘉里中心,一对中国舞狮为国际破产协会亚太地区年会拉开了帷幕。世界各地顶尖的企业破产兼并专家聚集在此,百余名探路的企业家前来寻找重组或破产良策。这是国际破产协会地区年会首次落脚中国,而恰逢中国的新《破产法》出台前夕。值得关注的是,国

      10月10日,北京嘉里中心,一对中国“舞狮”为国际破产协会亚太地区年会拉开了帷幕。世界各地顶尖的企业破产兼并专家聚集在此,百余名“探路”的企业家前来寻找重组或破产良策。
      这是国际破产协会地区年会首次落脚中国,而恰逢中国的新《破产法》出台前夕。值得关注的是,国家经贸委副主任、负责制定和推行国有企业破产重组计划的蒋黔贵女士在大会发言中透露,“我国政策性破产即将退出,企业将过渡到依法破产的轨道。”她说,政策性破产只是一个阶段性的任务,主要解决计划经济时期遗留的问题,随着这一问题的解决,中国将逐步过渡到依法破产的轨道。

      新《破产法》立法小组成员之一、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本届国际破产协会亚太地区年会透出两个重要信息:一是破产法是转轨经济国家改革的“宪法”,是经济改革的母法。一个国家的企业破产制度完善与否,已成为衡量该国市场经济成熟程度的重要标志;二是在全球竞争激烈、世界日异变成“地球村”的趋势下,各国的破产法应该在磨合中走向“大一统”。

      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经过15年的试行,其中很多内容已经明显不符合中国改革的现实,迫切需要制定一部成熟的破产法。据悉,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员会负责起草的《破产法(草案)》,经过三次大的修改,在广泛征求各部门和省市的意见基础上业已完成。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和金融机构的破产是被关注的焦点问题。《破产法》能否绕过国企?

      记者大会上获悉,中国目前大约有百余家国企“待破产”。然而,继续按“有中国国情”的政策性破产方式,还是等待新破产法出台后依法破产,目前尚难判断。

      蒋黔贵在会上介绍,目前,我国企业破产基本分为两种:一种是依照《破产法》破产;一种是在按《破产法》破产的基础上,考虑到我国正处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要处理国有企业在计划经济时期遗留下来的一些问题,增加了一些政策支持,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政策性破产。

      政策性破产的有关政策核心内容是,允许破产企业的土地和资产处置所得首先用于企业职工的安置,费用不足时,由政府出资安置职工。“但政策性破产只是一个过渡手段,它将择机退出”,蒋黔贵说。

      据国家经贸委提供的最新信息,自1998年政策性破产在全国推广以来,到2002年8月底,全国共安排政策性破产项目5000多户,核销银行呆坏账准备金2500多亿元,涉及职工500多万人。

      目前,让破产专家最头痛的是国有企业的破产。有学者认为它是阻碍《破产法》出台的绊脚石。“新《破产法》制定拖了8年,但迟迟未出台,就是绕不开国有企业的两个大难题,职工安置和债务偿还。”

      许多人担心,这两个难题不仅仅涉及经济,更关乎社会稳定。但记者采访中了解到,越来越多的学者倾向于绕过国企谈《破产法》,仅仅调整非国有企业破产的问题。

      李曙光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新破产法对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不应区别对待。实际上,大多数达到破产条件的国有企业是无法“重整”的。因为,在一个资产负债率达到几百甚至几千的亏损企业中,根本就没有真正的债权人,谁来重整?因此,对这样的国有企业,只能采取特殊的“破产”办法,而不应适用新《破产法》。换句话说,就是对这些企业实行“立即死亡”,以减少新破产法颁布实施的障碍。

      李曙光表示,他的意见是,由中央和地方政府最后投入一笔呆账冲销和职工安置费,以彻底解决大多数该死的国有企业不能“安乐死”的问题,这笔钱可以考虑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来筹集。

      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系王卫国教授则重申,“破产法不是以社会福利为直接目标的法律,它与社会保障法之间要有区别、有分工。”

      蒋黔贵的发言透露出一个信息,国企破产的大难题已在政策性破产试点中逐步消化,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兼并、破产关闭,已减少了1415户,有50%的破产企业职工已得到安置。

      而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国有企业改革领域的专家陈清泰的讲话,更强化了这一信号,“国有企业不可替代的地位已不复存在。国企的问题随着外资、民间资本的参股介入,不再是一个绕不过的话题。”

      有学者表示,目前所有类型的国有企业总数不到100万户,按照“有进有退”的原则,这些企业总数正呈快速减少的趋势。可以预见,不久的将来,纯粹意义上的国企数量将非常有限,这些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政策实施破产安置,不必依照破产法进行。这样不会因为要处处考虑国企,而使《破产法》难以出台。推动上市公司规范破产

      另一个会上专家谈论最多的话题是上市公司如何规范破产。比如表外会计、操纵财务报表、上市公司披露等,各国都非常关注。尽管各国介绍的做法不尽相同,但可以看出,目前严格上市公司监管、加重处罚造假者已是共识。

      如何推动上市公司退市和规范破产,中国的代表认为,国外的一些经验值得借鉴。会上外国专家提醒,上市公司在破产中遇到的表外会计、做假账等问题,像中国等转型国家应吸取西方国家经过痛苦得出的教训,避免重犯旧错。

      李曙光教授告诉记者,一些上市公司濒临退市,但利益各方却都在怀着朦胧的希望将游戏继续玩下去,并不对破产法则的游戏感兴趣。这对建立诚信的市场环境非常不利。因此推动上市公司规范破产,不单是政策和理论的问题,更多的是操作性问题。在证券市场上,号称代表中国“最好的经济面”的许多上市公司竟然也面临着破产问题。许多ST企业实际上早已具备了破产条件。郑百文重组案、猴王集团破产案以及银广夏(相关,行情)惊人的骗局都揭示了国内的上市公司低劣的质量和虚空的内躯。某些上市公司的退市与破产清算只是时间和时机问题。特殊处理金融机构

      “企业破产就是破银行的产”,这一说法不是空穴来风。多数情况下,破产企业所欠的债务90%以上为银行的贷款,如果欠贷企业破产,无力偿还的部分就得从“贷款余额”中冲销,这必然会影响到银行的经济效益。因此,银行是企业破产的最大资产受害者,也是最不情愿者。 [page]

      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对试行《破产法》出台的司法解释,已考虑到银行利益。业内人士认为,有关抵销权的规定对银行业而言,是一个非常积极的变化。执行该司法解释有关抵销权的规定将使银行债权有条件地优先于一般债权人得到清偿。

      李曙光教授告诉记者,《破产法》在加强金融保障中有两个目标:一是防范金融危机。在我国,银行是企业最大的债权人,企业破产对银行资产的影响不容忽视。新破产法建立企业挽救制度,将有利于减少企业破产给银行带来的消极影响。二是加强债券保护,促进金融交易,防止破产欺诈。

      另有学者建议,法律应制定专门程序负责诸如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这些金融机构的破产问题。跨国公司破产

      跨国公司在全球越来越多的投资使跨国破产的问题尤为突出。这次会上,各国的专家意识到,各国间的相互沟通愈发紧迫。

      国际破产协会此次年会的组织者,精心设计了一次假定案例的演示:总部设在澳大利亚的某跨国公司一旦破产,其清算小组如果手持澳大利亚法院的判决来到该公司在中国的合资公司清算资产,中国可以不承认该法院判决的法律效力,使破产公司的资产清算无法完整地进行。当然在其他国家也一样。这个演示在向世界呼吁,统一的破产法有多重要。“它已像礁石一样,在阻碍国际资本的流动。”

      18年前就参与破产法起草的曹思源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破产法没有太多的特殊国情,共性很多,趋同不是没有条件,但作为过渡,可以把各国破产法中共同的条款抽出来共同使用,不同的条款则通过司法协议来统一规范。

      李曙光教授建议,在互惠的基础上考虑中国法院对外国破产案件的承认,并允许在海外提供破产清盘专业服务的从业人员在中国进行相关执业。

      有专家建议,对中国来讲,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加入WTO,我国的涉外破产案件将日益增加,新《破产法》与国际接轨的水平应当进一步提高。

      李曙光教授说:“目前的新《破产法》已经基本成型,处于临产期。新《破产法》将比15年不变的破产法更有生命力。”但是,据了解,原定于今年4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新《破产法》草案,由于一些因素的影响而暂时搁浅。


    2002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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