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适用讲座之九--只有担保财产的破产程序终结
更新时间:2019-03-07 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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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依据这一规定,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问题在于,如果债务人财产中只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依据这一规定,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问题在于,如果债务人财产中只有担保财产而没有无担保财产时,管理人是否还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笔者认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如果债务人财产中只有担保财产而没有无担保财产时,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理由是:担保财产依法是由担保权利人优先受偿,而不存在由管理人拟订分配方案、债权人会议通过分配方案以及法院裁定认可分配方案并依据分配方案实际分配的程序,所以,在没有无担保财产而只有担保财产的情形下,破产程序的继续进行已没有必要,管理人因此应当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但管理人在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之前,应当就担保财产的处分作出决定,并协助担保债权的权利人完成这一处分。
作为例外,在债务人财产只有担保财产而没有无担保财产的情形下,如果有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的优先从担保财产中受偿的职工债权时,管理人就不应当将担保财产先予处分并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而应当立即提请法院宣告破产,并在法院宣告破产后适用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满足优先从担保财产中受偿的职工债权的要求。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依据这一规定,在法院宣告破产后,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问题在于,破产人可供分配的财产除了无担保财产外,是否还包括担保财产?
笔者认为,这里的破产人可供分配的财产仅仅是指无担保财产。理由是:从企业破产法第十章破产清算的有关规定看,担保财产不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之列。由于担保财产是优先受偿而不是分配或者优先分配,所以,所谓破产人可供分配的财产只能是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后的可以分配给特定职工债权、税款债权以及普通债权的无担保财产。
据此,如果管理人发现破产财产中只有担保财产、没有无担保财产,而且担保财产在清偿担保债权后已没有剩余财产可以分配给特定职工债权、税款债权以及普通债权的,管理人就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但在请求法院裁定终结之前,管理人应当将担保财产向权利人清偿完毕。此外,如果有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的优先从担保财产中受偿的职工债权时,管理人还应当先将担保财产优先清偿职工债权,再将剩余的担保财产清偿给担保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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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终结后发现财产
破产财产是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主要有包括如下:
1、受理破产申请时破产企业所有的全部财产;
2、破产企业在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
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程序终结发现财产
破产财产的范围如下: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破产程序终结后担保人如何追偿
宣布破产后,担保人需要承担后果:
1、被担保人被宣告破产的,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受偿后,对受偿不足的部分,担保人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2、人民法院已审理终结的设有担保的合同纠纷案件,在执行终结前被担保人被宣告破产的,债权人可以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数额作为破产债权申报;债务已部分偿还的,以未偿还的部分作为债权申报。
对经破产程序未受清偿的部分,担保人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3、担保人代被担保人偿还债务后,尚未从被担保人处获偿被担保人即宣告破产的,担保人可以其代为清偿的数额作为破产债权申报。
4、被担保人被宣告破产,债权人不申报债权的,在确认担保人的责任时,应当扣除债权人可以在破产程序中得到清偿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