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破产企业拖欠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如何清偿?
更新时间:2019-03-06 23:29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的规定,在破产案件中,对有关职工住房公积金问题应区分以下情况处理:1.职工个人所缴纳的以及单位为职工缴存的、储存在职工个人账户的住房公
根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
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的规定,在破产案件中,对有关职工住房公积金问题应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1.职工个人所缴纳的以及单位为职工缴存的、储存在职工个人账户的住房公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的规定,在破产案件中,对有关职工住房公积金问题应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1.职工个人所缴纳的以及单位为职工缴存的、储存在职工个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属职工个人所有,不应列入破产财产;
2.单位在破产以前应当为职工缴存而未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部分,可比照单位拖欠职工工资,列入破产财产分配的第一清偿顺序。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