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同时要求对公司进行清算,应如何处理?
更新时间:2019-03-04 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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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公司法》第148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公司解散后,应由相关清算义务人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股东不具有请求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权利。因此,对于公司请求法院对分司进行清算的诉请,受理法院应对当事人予以释明,由当事人自行撤销该部分诉请;如当事人坚持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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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148条的规定,法院判决
公司解散后,应由相关清算义务人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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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进行清算。股东不具有请求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权利。因此,对于公司请求法院对分司进行清算的诉请,受理法院应对当事人予以释明,由当事人自行撤销该部分诉请;如当事人坚持要
根据《公司法》第148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公司解散后,应由相关清算义务人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股东不具有请求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权利。因此,对于公司请求法院对分司进行清算的诉请,受理法院应对当事人予以释明,由当事人自行撤销该部分诉请;如当事人坚持要求清算的,法院应当驳回当事人关于清算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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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损害赔偿诉讼是谁来提起?公司可以向股东提起吗?
1. 损害赔偿诉讼可以由公司向股东提起。股东损害公司权益时,公司有权请求赔偿。例如,股东作为清算组成员,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主张该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2. 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认;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
3. 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董事、公司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