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解散的法定条件
更新时间:2019-03-04 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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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12条的规定,合资经营企业在下列情况下解散:(1)合营期限届满;(2)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3)合营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
根据《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12条的规定,
合资经营企业在下列情况下解散: (1) 合营期限届满; (2) 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3) 合营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
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12条的规定,合资经营企业在下列情况下解散:
(1) 合营期限届满;
(2) 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3) 合营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5) 合资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6) 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的原因出现;
中外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因此,合资企业宣告解散时,董事会应
当提出解散的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并监督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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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解散清算办法
解散清算是企业因经营期满,或者因经营方面的其他原因致使企业不宜或者不能继续经营时,自愿或被迫宣告解散而进行的清算。清算程序如下:
一、成立清算组。公司因法定原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二、清算组接管公司。
三、公司财产分配。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四、清算终结,公司注销。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章程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需要符合以下条件:有符合规定的公司名称、经过审批机关批准的章程、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设施的证明文件、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有符合要求的从业人员、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健全的财会制度,独立核算、自负盈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