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补偿贸易有哪些规定

更新时间:2019-01-04 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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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补偿贸易是指由外国厂商或者利用国外出口信贷进口生产技术和设备,由我方企业进行生产,以返销其产品的方式分期偿还对方技术、设备价款或贷款本息的交易方式。直接用国内产品同国外厂商交换设备、原材料、元器件或成品,以货换货,属于易货贸易,不属补偿贸易的范围。

      补偿贸易是指由外国厂商或者利用国外出口信贷进口生产技术和设备,由我方企业进行生产,以返销其产品的方式分期偿还对方技术、设备价款或贷款本息的交易方式。直接用国内产品同国外厂商交换设备、原材料、元器件或成品,以货换货,属于易货贸易,不属补偿贸易的范围。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除经批准在过渡宽限期内的补偿贸易项目外,自1996年4月1日起取消补偿贸易项目进口加工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规定。上述贸易项目进口的设备按一般贸易规定办理手续。其进口设备一律照章征税。

      1996年4月1日前(不含当日,下同)外经贸部门在其审批权限内依法批准的补偿贸易项目且在1996年5月15日(含当日)前经主管海关登记备案,其加工设备于1996年12月31日(含当日)前进口的,仍可按原优惠政策办理。对设备进口额在3000万美元(不包括1995年12月28日以后追加的投资)以上的,可通过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报国务院批准后,宽限期可延长至1997年12月31日。

      有关补偿贸易合同在补偿完毕后,对继续出口的产品以及用其出口收汇购进的设备等,海关按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办理有关手续。补偿贸易出口的补偿产品,原则应返销给提供技术设备的外商,但如有特殊情况,可将有关补偿产品返销给双方指定的第三方代销人,进行三角补偿。实行三角补偿的合同,应由我方经营单位与提供技术设备的外商以及代销补偿产品的第三方共同签字确认后,方可享受补偿贸易的优惠。

      补偿贸易引进技术设备如属进口许可证或特定产品目录管理的商品,应向经贸部主管部门申领进口货物许可证或报国家机电进出口办审批。海关凭上述进口许可证或机电产品进口证明予以办理有关手续。

      补偿贸易项下进口技术设备,自进口之日起至补偿产品出口全部偿还设备价款为止,属海关监管货物。未经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和报经主管海关核准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出售、转让或提取移作它用。如因故确需变卖处理的,在征得上述有关部门批准许可后,应按一般贸易办理有关进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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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贸易协议(三)
从法律角度,确保补偿贸易协议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首先要确保协议内容合法合规,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次,协议条款应明确具体,避免模糊和歧义。最后,双方应诚信履行协议,如遇纠纷应依法解决,确保协议得到有效执行。
补偿贸易是什么意思
补偿贸易的常见处理方式包括产品支付和劳务支付。产品支付是指买家以进口设备或技术生产的产品进行偿还;劳务支付则是通过提供劳务服务来偿还债务。选择处理方式时,需考虑债务规模、偿还期限、产品市场需求和劳务能力等因素,确保贸易双方的利益得到最大化保障。
什么是补偿贸易?
补偿贸易是一种贸易方式,买家通过进口机器设备、先进技术或其他原材料,然后使用产品或劳务等形式进行偿还。然而,这种贸易方式同样需要缴纳税款,不能涉及走私行为。 根据《刑法》规定,未经海关许可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将承担刑事责任。 以下行为也将根据法律规定构成犯罪,并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定罪处罚: 1. 未经海关许可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 2. 未经海关许可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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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分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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