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9-01-03 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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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9]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税前扣除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应依次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和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本通知所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指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信用担保机构。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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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企业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
你好,按相关规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等于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余额乘以百分之一减去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余额
理赔费用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吗
企业为其投资者或者职工投保商业保险所发生的保险费支出,限于以下两种,才准予税前扣除:
1、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
2、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