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商业部、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合作商店提取工资附加费问题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9-01-03 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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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九六三年十月财政部、商业部、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曾以(63)号财税申字第213号、(63)商组联字537号、(63)工商行字第1184号、(63)合财联字第268号联合通知规定:"合作商店成员的医...
一九六三年十月财政部、商业部、中央工商
行政管理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曾以(63)号财税申字第213号、(63)商组联字537号、(63)工商行字第1184号、(63)合财联字第268号联合通知规定:“合作商店成员的医疗和
其他福利待遇所需的费用,由
企业的公益金中列支,不另提附加工资。”对于这个规定,近年来各地有些反映。认为合作商店的情况已经发生了变化,原有的职工体弱多病的较多,不少地区还充实了一批知识青年和复员军人到商店工作,因此,只靠提取公益金解决医药、福利费已显得不足。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经我们研究确定,从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起合作商店可以按照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七点五提取工资附加费,与公益金合并用于商店成员的医药和福利支出。对于按上述规定提取的百分之七点五的工资附加费,在征收
所得税时准予列支,请研究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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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制合作商店的商铺拆迁赔偿款该交个税吗?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人取得的各项收人减去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或扣除金额后的余额。
(一)收入的形式
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二)费用扣除的方法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除特殊项目外,一般允许从个人的应税收入中减去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或扣除金额,包括为取得收人所支出的必要的成本或费用,仅就扣除费用后的余额征税。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采取分项确定、分类扣除,根据其所得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定额、定率和会计核算三种扣除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