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后各种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应缴纳至何时的批复
更新时间:2019-01-03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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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1996年11月22日法复[1996]17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川高法(1995)167号《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后,各种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应缴纳至何时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的,欠缴的社会保险统筹费用
(1996年11月22日法复[1996]17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5)167号《关于实行
社会保险的
企业破产后,各种社会
保险统筹费用应缴纳至何时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参加社会保险的
企业破产的,欠缴的社会保险统筹费用
(1996年11月22日法复[1996]17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5)167号《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后,各种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应缴纳至何时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的,欠缴的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应当缴纳至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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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统筹地区指的是
法律分析:统筹地区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在本统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