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找法网公司法栏目小编为您提供《公司法》具体条文释义评析。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司转投资对象与行为限制的规定。取消了“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50%”的限制规定,但不得实施无限责任或连带责任的转投资行为。
〖评析〗
转投资,公司为获取能够产生收益(或更)的财产、资产或权益而依法投资于他公司的行为。
原《公司法》对投资比例作了“不超过净资产50%”的规定。问题在于:
1、这样的限制不能转投资两个公司以上;
2、实际上都做不到,或处于违法状态;
3、原验资或审计的真实性存在瑕疵。[ 原《公司法》第12条]
但书规定,较科学,符合实际,也规范与保护了公司投资行为。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司转投资以及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 原《公司法》第60条第3款]
〖评析〗
本条规定是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方面,最常见最容易发生公司内部争议的行为,需要由法律作出规范。问题是第2款的“过半数通过”是否符合实际,一般讲未过半数没有效力,不能形成决议,而章程中能否规定2/3以上或者更高,从法条上看是不行的,理论上讲应当允许借以保护持异议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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