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纠纷的法律规制

更新时间:2019-03-14 07:4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裁判要旨】如无相反证据,则依工商登记确认股东身份。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竞业禁止诉讼,是否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应依据竞业禁止义务的内涵判断。解散公司诉讼应准确确定诉讼主体、从严把握解散事由,解散公司诉讼与公司清算诉讼不

  【裁判要旨】

  如无相反证据,则依工商登记确认股东身份。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竞业禁止诉讼,是否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应依据竞业禁止义务的内涵判断。解散公司诉讼应准确确定诉讼主体、从严把握解散事由,解散公司诉讼与公司清算诉讼不能合并审理。

  【案情】

  被告芜湖柯达网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柯达公司)成立于2003年8月19日,经营范围为造纸用网等的销售,其原始股东为被告缪某及案外人肖某、马某。2005年7月8日,肖某将其持有的60%股权转让给被告鲍某,马某将其持有的20%股权转让给三原告,原告潘某、赵某、许某三人分别持股10%、5%、5%.2006年5月,办理了股东变更工商登记。被告缪某与被告鲍某系夫妻关系。被告缪某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被告鲍某担任该公司的财务主管。被告柯达公司自2007年6月起至今处于歇业状态,原告潘某、赵某、许某与被告缪某、鲍某在诉讼阶段均表示同意解散该公司。2006年3月6日,被告缪某、鲍某投资设立了被告芜湖航达网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达公司),其经营范围为造纸用网等的生产、销售。被告鲍某持股60%,被告缪某持股40%.被告鲍某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和经理,被告缪某担任该公司的监事。经三原告的申请,法院委托芜湖永信会计师事务所对被告柯达公司、航达公司的经营利润进行审计。该所于2007年12月10日出具了芜湖永信审字(2007)078号审计报告。该报告反映被告柯达公司在2005年元月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的经营利润为-37601.35元;被告航达公司2007年6月正式投产至8月31日期间的经营利润为40560.22元。

  原告赵某、许某、潘某诉称,2003年8月,被告缪某与肖某、马某共同投资设立被告柯达公司。此后经股权转让,被告柯达公司的股东变更为三原告以及被告缪某、鲍某夫妇。其中被告缪某、鲍某夫妇合计持股80%,且直接控制被告柯达公司的印信、财务。被告缪某、鲍某对其他股东隐瞒公司帐目、长期拒不召开股东会议,并于2006年3月6日设立了以两人为股东的被告航达公司,把原柯达公司的业务、资金及所有的公司资产转移到航达公司。两被告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构成竞业禁止。被告缪某、鲍某违背竞业禁止义务,利用控股权利和职务便利擅自划转公司资产,致使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公司利益及其他股东的利益蒙受实质性损害,股东之间的矛盾无法调和,公司已具备解散的法定条件。请求法院判令:解散被告柯达公司并组织清算,依投资比例分配盈余资产50万元;被告航达公司经营利润归被告柯达公司所有,原告依法分配10万元;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柯达公司、缪某辩称,三原告在柯达公司未实际出资,不具备股东身份;航达公司的成立,三原告是知道且同意的;缪某、鲍某是否构成竞业禁止,能起诉的主体应是柯达公司,三原告无权提起;航达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造纸网的生产、销售,柯达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造纸网的销售,两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同,鉴定报告中的经营利润是生产、销售的利润,其中的生产利润应扣除。解散柯达公司我们同意,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

  被告航达公司、鲍某辩称,航达公司的成立,三原告是知道且同意的。解散柯达公司我们同意,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

  【审判】

  2007年12月28日,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五)项、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芜湖航达网业有限公司的经营利润2万元作为被告缪某、鲍某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违法所得归入被告芜湖柯达网业有限责任公司;二、解散被告芜湖柯达网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芜湖柯达网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赵某、许某、潘某、缪某、鲍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对被告芜湖柯达网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清算(前项中的2万元纳入清算范围);三、驳回原告赵某、许某、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公司纠纷案件,涉及公司股东身份的认定、竞业禁止、解散与清算等多种法律关系,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是当前公司纠纷案件审理的难点,因此探讨本案具有较大的法律意义与现实意义。自2008年5月1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其对公司解散、清算纠纷案件的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本案判决于该司法解释公布之前,是以司法实践的方式对该问题的处理作了积极、有益地理论探索与尝试。

  一、关于三原告的股东身份问题。被告柯达公司、缪某答辩认为三原告在柯达公司未实际出资,不具备股东身份。因三原告并非柯达公司的原始股东,其取得股东身份是基于原始股东马某股份的转让,故三原告不存在出资问题,只是是否向转让方马某支付了股权转让的对价问题。从柯达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看,柯达公司已为三原告取得股东身份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该登记具有公示的效力。同时,被告未举证明股东之间存在三原告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股东的协议,故被告柯达公司、缪某的答辩观点不能成立,应确认三原告具有柯达公司股东的身份。

  二、关于竞业禁止问题。所谓竞业禁止,是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与本公司营业性质相同或类似的商业行为,不得自行处理与自身利益有关而又与公司利益相冲突的事务。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对此作了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但由于该条款对竞业禁止义务的实体与程序方面问题未作详细规定,这为审判实务处理此类纠纷带来了很多难题。1、三原告是否具有提起竞业禁止诉讼的主体资格问题。三原告认为被告缪某、鲍某的行为构成竞业禁止、侵害了公司利益,《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此时股东首先应书面请求监事会(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被告缪某、鲍某不仅为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而且是被告柯达公司的控股股东,被告柯达公司亦未设立完整的公司机构,故三原告无需按该条规定的要求首先提出书面请求,该程序性的要件对本案没有实际意义。本案应理解为该条规定的“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形,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三原告具有提起竞业禁止诉讼的主体资格,被告柯达公司、缪某的此项答辩理由不能成立。2、被告缪某、鲍某设立被告航达公司,并从事经营的行为是否违反竞业禁止义务问题。被告航达公司与被告柯达公司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范围基本相同,应属于同类经营。被告缪某、鲍某作为被告柯达公司的控股股东且为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在被告柯达公司未处于解散、清算或长期歇业的状态情况下,另行成立被告航达公司,并直接参与经营,与被告柯达公司形成同业竞争局面,损害了被告柯达公司的利益,对此被告缪某、鲍某认为航达公司的成立三原告是知道且同意的,该事实三原告予以了否认,被告缪某、鲍某亦未举证证明其已获股东会同意进行上述行为,故被告缪某、鲍某的行为已构成竞业禁止义务的违反。3、归入权的范围。三原告作为股东要求被告航达公司经营利润归被告柯达公司所有的主张,是归入权的正当行使,应予以支持。所谓归入权,是指公司可以要求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二款对归入权作出了规定,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即是其中的一种情形。本案审计报告反映被告航达公司2007年6月正式投产至8月31日期间的经营利润为40560.22元,原、被告双方均未提供充分的证据否定该数字,故应认可该数字。因被告航达公司仅有被告缪某、鲍某两股东,故该公司的全部经营利润40560.22元应属于被告缪某、鲍某的收入。但被告航达公司经营利润中不仅包括造纸用网等的销售利润,还包括造纸用网等的生产利润,被告柯达公司经营范围仅为造纸用网等的销售,故被告航达公司经营利润中的造纸用网等的生产利润不能归入被告柯达公司,可酌情确定被告航达公司经营利润中的2万元归入被告柯达公司。[page]

  三、关于公司解散、清算问题。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诉讼,称为解散公司诉讼。修改后的《公司法》赋予了股东解散公司的请求权。《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修改前的《公司法》未赋予股东解散公司的请求权,人民法院未审理过此类案件,修改后的《公司法》施行后,很多法院对审理此类案件缺乏经验。由于《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过于简单,审判实践中产生诸多问题。1、诉讼主体的确定。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提起的解散公司诉讼,属于有关公司组织方面的形成之诉,应以公司为被告,公司的其他有关股东可以视需要列为共同被告,这里的有关股东是指控制股东或侵权股东。故本案将柯达公司列为被告(在前述竞业禁止诉讼中柯达公司应列为第三人,为了合并审理,统一将柯达公司列为被告)、控制股东缪某、鲍某列为共同被告。股东赵某、许某、潘某合计持有被告柯达公司20%股权,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所要求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条件,故将赵某、许某、潘某列为共同原告。2、公司解散的事由。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事由必须是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原告股东在起诉时应对此提供初步证据。至于《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要求的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条件,应当理解为立法的倡导性规定,可不作实质性审查。本案中被告柯达公司现处于歇业状态,且各股东均同意解散该公司,故三原告赵某、许某、潘某要求解散被告柯达公司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3、公司清算诉讼能否与公司解散诉讼合并审理。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散公司,同时请求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这二者不能合并审理,主要原因是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与强制清算案件属于两种不同性质的案件,适用的诉讼程序不同,强制清算案件适用的是非诉程序。本案中经法院向三原告释明,三原告放弃了要求对被告柯达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请求。但法院以判决的方式告知三原告与被告缪某、鲍某应组成清算组,自行对被告柯达公司进行清算。自行清算时应对公司的所发生的债权债务进行核对、清理,并将上述被告柯达公司行使归入权所得2万元纳入公司清算范围。如三原告与被告缪某、鲍某未按判决的要求进行自行清算,其可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另形申请人民法院对被告柯达公司进行强制清算。(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文勇)

  来源:中国法院网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公司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已帮助 101137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公司合伙协议纠纷,股权纠纷
请将你要咨询的问题详细陈述,否则无法回答
合同纠纷与公司纠纷的区别
公司和个人合同纠纷怎么处理,要视个人与公司所签订合同的性质而定,如果双方签订的是劳动合同,则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决纠纷,按照仲裁前置程序,先申请劳动仲裁,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公司财产纠纷属于什么纠纷
拖欠工资属于劳动纠纷。遭遇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可以到劳动部门的保障监察大队投诉,也可直接申请劳动仲裁。首先应该到所在市区的劳动局对公司进行投诉。
劳动纠纷。 公司注销,存在劳动纠纷
公司员工的劳动合同书中最常见的纠纷有: 1、不签订劳动合同纠纷; 2、不支劳动报酬和付加班费纠纷; 3、不缴纳各类保险纠纷; 4、劳动合同解除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纠
劳动纠纷。注销公司,存有劳动纠纷
1、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虽然你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你已经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合法的劳动关系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应当
公司欠款纠纷,借款纠纷
需要知道情况,帮忙协助解决纠纷问题。网上回复可能不及时,建议来电或者加微咨询。
公司股权纠纷或经营纠纷
情况复杂应当委托律师把关
与公司产值纠纷,离职纠纷
可以向当地的劳动局投诉。
她可以在国外报警,还是我们可以帮忙报警?
你好,发现被诈骗建议马上向公安机关报警求助,协助配合调查。
被骗了近2万元。我能追回它吗?
你好,有没有对方信息,有的话,可以直接起诉
为了避税,老板每次给我发两个账户的工资是违法的
您好,那要看公司是否按照员工全部实际收入入账并交纳个人所得税了,不管以什么形式发放,只要他全额入账并缴税就没有问题,如果现金部分不入账不交税,那就是逃税了
我想问一下买了四个月的衣服掉色严重可以找商家吗
可以,先与商家协商处理。1.联系商家说明情况,提出更换或退款要求。2.如商家同意,按照商家要求操作完成更换或退款。3.如商家拒绝,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申请调解。
老公在工地干活脚跟骨粉碎性骨折,出院和老板协商不一致,他现在让等着
申请工伤认定通常需要准备以下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房贷38万,等额本金方式还款,第三年想还清,是不是只需要还剩下的本金?
是的,但需付利息。等额本金还款下,提前还款应支付剩余本金及至还款日利息。具体操作需查看贷款合同,确认提前还款条款,按流程办理。
网上律师跟我要12315账号和密码可以给吗
在面临网上律师要求提供12315账号和密码的情况时,首先应当明确,任何合法的法律服务都不应要求提供此类敏感信息。如果律师坚持要求,应坚决拒绝,并考虑向相关部门或
相关文书下载
1分钟提问 海量律师提供在线解答
  • 1
    提交咨询
    详细描述您所遇到的问题或纠纷并发送
  • 2
    接入律师
    耐心等待律师解答,平均5分钟及时响应
  • 3
    获取解答
    还有疑问?60分钟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